>>> 2006年第3期

举证不能 医生赔了钱

作者:赖基仁




  2005年10月17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明原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未能进行尸体解剖,无法进行医学鉴定,医生承担了补偿责任。
  2005年4月11日,雷波县黄琅镇居民王华富,突感身体有些不适,有感冒和肩痛症状。于是天刚亮,他就去镇个体医生彭某处买了一天的药。当即服用了一次药。上午9时,有些急躁的他,见症状无明显好转,又去镇上胡玉焕医生的私人诊所就诊。胡医生给王华富开了处方,其中的药有:芬必得、膏药、藿香正气水,并注射了一支60毫克颅痛定,当即服用了一支藿香正气水。随后王华富出现严重反应,称:“我的肚子痛得不得了”。胡玉焕医生见状,急忙叫王华富去镇中心医院。到了镇中心医院的王华富对医生说:“我的肚子痛,我受不了。”随即倒地休克了。医生们迅速实施抢救,然而,王华富病情十分严重,20分钟后,王华富停止了呼吸。
  王华富之妻胡远琼感到事情太突然、太蹊跷了。丈夫一向身体健康,怎么说走就走了。据医生讲他喊肚子痛,莫非是吃错了药?于是她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转告了卫生行政部门。当日,雷波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公安局法医赶到了事发现场。他们提取了胡玉焕医生的处方、镇中心医院的抢救记录,但没有发现开错药的情况。医院的抢救记录没有载明王华富死于何种疾病。
  送走了丈夫,中年失伴的胡远琼对王华富的死因总有疑惑,心中的疙瘩一直未解开。于是她携子女,找胡玉焕讨说法,找卫生行政部门要结论。奔波了几个月,没得到任何结果的她,一纸诉状将胡玉焕医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2705元。
  法庭在审理中,亦出现难点。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需有医学鉴定才能确定医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但本案缺少了这一重要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医疗单位的胡玉焕诊所,他能举证的只有处方,仅此而已。由于对死者王华富没有做病理学解剖,双方在法庭上就王华富死因与医疗行为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各说其是。法庭试图调解,多方周旋。胡玉焕医生愿意付3000元给原告,但原告认为太低不能接受。双方未能和解。
  2005年10月17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胡远琼等人之诉讼,经审理认为,胡远琼之夫王华富于2005年4月11日在被告胡玉焕诊所就医。胡玉焕在给王华富医治过程中病情加重,王华富于当日死于镇中心医院抢救中。但王华富死亡时无病理记载,无医学鉴定,不能确认王华富的死亡与胡玉焕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不能排除胡玉焕的医疗行为过错。未能对王华富死亡原因进行医学鉴定,非双方当事人之行为导致。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结合本案实际,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能确认双方的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由胡玉焕一次性补偿胡远琼等人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