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3期

保险合同订立后还可以进行哪些变更

作者:张旭平




  保险合同订立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权对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投保人 当寿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发生变动或死亡,不能继续履行缴纳续期保费或其他相关义务时,可以由投保人申请变更,若投保人死亡,可以由投保人的继承人指派一名代表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变更受益人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但以下情况下不能变更受益人;疾病受益人、伤残受益人及各项医疗津贴的受益人都限定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发生死亡理赔后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
  变更职业 当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的附加险保费有可能会受到影响。此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如变更后的职业依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在拒保范围内者,保险公司可终止附加保险,并退还未满期保费;如变更后危险性增加时,保险公司自受理日的次日补收未满期保费。
  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的变化会影响到保险公司资料和缴费提醒的邮寄,保户在乔迁新居的时候要将新地址通知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一旦保险公司与客户失去联系,客户的续收催缴通知书和续期收据等重要资料很难送达,就有可能享受不到保险公司的后续服务。
  变更缴费方式 人寿保险的缴费期限一般都比较长(10年、15年甚至20年),由于客户经济状况或缴费意愿的改变,客户可以申请缴费方式变更。缴费方式的变更应在各期保险费应缴日前提出申请。即10年缴、15年缴和20年缴费均可相互变更。
  变更保险金额 一年期和短期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变更,长期人身保险金额也不能作增加的变更,但可以利用“减额交清”减少保险金额。即根据当时的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余额,一次交清保险,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变更附加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险与主险相比,保费较为低廉,附加险与主险相配合,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和选择。在主险的基础上视情节增减附加险,是调整人身保障的好办法。取消附加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增加附加险则受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签订保险合同后,不要束之高阁,要经常对合同进行检查,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的变更,否则就有可能在出险的时候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