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认清“伪药品”真面目
作者:刘庆纯
听信一些“药品”的不实宣传,使用后却发现没有任何效果,拿到药监部门咨询后才发现自己买的根本不是药品。药监部门有关人员介绍,经常有市民拿着一些保健品、化妆品、消毒用品来投诉“药品”有质量问题,称其购买的“药品”不像宣传的那样有效,甚至还有一定的副作用。经调查,才得知其购买的是“伪药品”。留心“伪药品”不实宣传的陷阱
近年来,一批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保健品等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相继查处。夸大疗效,名不副实,是许多“伪药品”的通病,手段可谓形形色色:
滥用性激素。据统计,一些营养口服液含有性激素,尤其是一些男性壮阳保健晶,成分多含有雄性激素和中枢神经兴奋剂。这样的“保健品”只会“透支体力”,长期使用有害无益。而一些女性使用的调经、养颜产品,则大多含有雌激素。女性摄入适量的雌激素,的确可以改善机体的免疫力、蛋白质合成及脂肪分布。但如此低廉的添加剂,再配上几种所谓的天然药物,精美包装后售以数十元一盒,实在可以称为暴利。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儿童口服液、健脑产品也含有性激素,严重地影响了少儿的健康成长。
标榜“最新理论”。一种产品被推出后,常被冠以所谓的“最新成果”。在宣传广告中,各种号称“最新理论”的保健品层出不穷,但在这美妙的词语背后,几乎都是在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捏造病例,宣传疗效。各大常会收到厚厚的一沓推销各种“健康产品”的广告,里面的内容可谓“情真意切”,有“一位患者的日记”“家属的感谢信”,甚至“病历摘要”等,仿佛这些产品真是攻克世界医学难题的灵丹妙药。
打着所谓科学检测的幌子。一些药店、商场的保健品柜台,常有许多声称“免费诊断”的仪器,从“微循环”到“手纹知健康”无奇不有。大凡上前测试的消费者,无不被告知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然后则向其兜售一些保健产品。这一类“会看病”的仪器,大多属于既无确切的管理规范又无确切的科学根据的产品,消费者切莫轻易相信。
专家指出,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谈不上疗效,只有药品才有疗效,而且就算是药品,其疗效对患者也是有个体差异的,更不像一些宣传所说的那样包治百病。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一定要看清楚它的批准文号,不要轻易相信推销人员的口头宣传,不要把保健品、消毒品、化妆品和食品当治病的药物来使用。
治病一定要认准药品
很多人把治病的希望寄托在一些普通食品上,特别是一些保健食品上。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它是人体机理调节剂、营养补充剂。而药品是直接用于治疗疾病的。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查验是否印有保健食品统一标志(小绿伞)健字)。凡是声称自己的保健食品有治疗作用或治疗效果的,都是不真实的,也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从各方面来看,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分是很大的:
1.审批门槛高低不同。药品的配方必须通过严格的药理、病理和毒理检查和多年的临床实验观察,经国家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和投放市场。保健品是不需要经过医院临床实验观察便可生产和投放市场的。药品是具有确切可靠的疗效和适应证的产品,而且有明确的不良反应的说明。
2.质量控制标准不同。药品必须在药厂中进行生产,药厂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车间的空气洁净度、无菌标准、原料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质量控制要求,国家要求所有的生产药品必须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CMP)。而保健品是可以在食品厂加工生产的,其生产标准比药品低得多。
3.质量控制内容不同。作为药品,不但在生产过程中有严格的标准,就是在生产后,也要对产品进行从外观到内在含量等各方面检查,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而保健品则仅在检查细菌、污染物等卫生指标合格后就可上市销售。
同样,化妆品(文号应为“卫妆字”)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某一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品,化妆品也是不能用于治疗疾病的。
消毒产品(文号应为“卫消字”)作为一种外用消毒杀菌产品,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效,与药品有着明显的区别。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消毒产品就是起一种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作用的,宣传上不能出现或有暗示治疗效果。
远离“非法集会”“义诊销售”
近年来,有关部门经常接到群众举报,一些人搞所谓的集会推销保健品、化妆品等,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其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集会销售一般都在冬季慢性病多发的季节开展,多打着“产品推介会”“产品讲解会”“大型赠送活动”等旗号,租用礼堂、会场或者公园等场所,利用广告、传单,召集大批群众特别是一些老年患者,到其临时租用的场所听“讲解”,然后高价销售产品,且不开具发票。等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销售者已不见踪影。这样的集会销售,不但具有欺骗性,而且还极不安全。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开展义诊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