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7期
不要被“手术同意书”吓倒
作者:常怡勇
其实,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书”。尽管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后几乎所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都要提到:术前患者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只要患方签字同意,就应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并不承认其中的许多“与医院无关”。
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因此,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因此,医院并不能据此免除相应责任。
术前医生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按照国家规定,医院如果不作为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如果手术中发生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院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所吓倒了,只要了解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