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期

第三者给我的补偿金是“私房钱”吗

作者:张 伟




  自从我丈夫受聘为一家公司业务经理后,温馨的感觉渐渐一去不返。特别是今年年初以来,丈夫经常以应酬为由夜不归宿,久而久之我不免起了疑心。经跟踪盯梢,终于发现了丈夫在外面的秘密——他有情人。我不动声色,瞒着丈夫去找了那位第三者。一场很严肃的谈话后,第三者答应给我2万元将此事“私了”,条件是我必须为她保密,她则保证与我丈夫断绝关系。第三者说到做到,很快把钱给了我,我的丈夫也很快又变得安分守己了。按说一切都应该重新好起来,但我的情感却不服从我的理智,无论如何不肯原谅他,跟他在一起总觉得像吞了苍蝇一样。努力调适后仍不见成效,最终决定还是分手算了。在协议分割财产时,丈夫提到了这2万元,要求拿走1万元,理由是没有他就不会有这笔钱。但这笔钱明明是第三者给我的补偿金,应该属于我的“私房钱”才对。请问,谁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玉芳
  玉芳同志:
  《婚姻法》规定了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它们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也规定了应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它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产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找不到你所咨询问题的确切答案。第三者给予的补偿金,其位置可能在”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可能在“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要搞清它究竟应当归入前者还是应当归入后者,只能结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
  《婚姻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夫妻间是否有约定,若有约定从约定;二是以缔结婚姻的时间为界划分,若系婚前财产则归一方所有;三是看财产的人身属性,有特定补偿受益对象的归一方所有。既然如此,第三者给的补偿金,补偿的对象显然不是你的丈夫,而只能是在那场风波中遭受精神损害的你,所以它理应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范畴,一句话,它是你的“私房钱”,你丈夫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