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3期

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为何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丧偶3年多后,在工作交往中与离婚的柳某产生了感情。因为双方的孩子都不大乐意,所以我们就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而是以同居方式过起了日子。其间我女儿遭遇车祸身亡,我继承了女儿8万元财产。从此我终日神情恍惚,吃不下睡不着。柳某为了更好地照顾我,提出补办结婚手续的要求。我女儿不在了,他的孩子也不再极力反对,我们就去领了结婚证。谁知名正言顺了夫妻关系却不好了。凑凑合合过了一段时间,他提出要离婚,同时还提出分割我女儿8万元遗产的要求。我不同意,他就告上了法院,而法院竟然支持了他。我实在想不通,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怎么能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呢?
  老胡
  老胡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你同柳某从开始同居时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因为双方的孩子都不大乐意,你们才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所以在补办结婚登记后,你同柳某的婚姻效力应从你们同居时开始计算,而你在同居期间所继承的8万元遗产也就因此变成了继承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点大概是你所没有想到的。对吧?
  有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就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就应依法进行分割。那么,既然你对你女儿的财产继承发生在你与柳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当然,具体分割过程中你会依法得到一定照顾,份额会适当多一点,不过也仅此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