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0期
离婚期间继承的遗产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因与丈夫感情破裂正在闹离婚,他同意离婚,但由于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立案后没两天,他的母亲因急病不幸去世(他父亲已于3年前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和一套价值7万元的住房。我丈夫经与其姐姐协商,6万元存款由他继承。鉴于丈夫继承6万元遗产的实际情况,我准备增加诉讼请求,对该笔遗产的一半主张权利。可丈夫说,这笔遗产是他的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得。请问,离婚判决作出之前,所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竹
张竹朋友:
我的答复对你来说是个“好消息”,你丈夫继承的这笔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从你来信所谈的情况看,你丈夫的父母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也就不存在以遗嘱方式将你丈夫应继承的份额确定为他一方所有的问题,这是其一;其二,你丈夫的母亲去世时,你和你丈夫的离婚诉讼尚在进行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你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丈夫所继承的6万元遗产,应当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分得一半。你准备就此增加诉讼请求是可行的。法院会依法支持的。
丈夫与人同居我能否向第三者索赔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结婚快10年了,孩子都7岁了。去年我发现老公和一个离婚女人在一起,被我抓过好几次,他每次都向我保证不再和那个女人来往,我也看在孩子分上原谅了他。但他近来居然在外面租房子公然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我现在对他彻底失望了,决定和他离婚。像这样情况,我要求那个女人对我进行赔偿,能行吗?
黄仪
黄仪读者:
夫妻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现在社会上“包二奶”、搞婚外情等丑恶现象确实屡见不鲜。这不仅违法而且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双方因此种情况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这方面,适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你的丈夫。因此,你不能要求那个女人对你进行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你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你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外,你也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向前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会受理。但是如果你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法院将不予支持。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归还
编辑同志
前两年我想和朋友合伙作生意,双方各投资1.5万,但我爱人不同意,也不愿意拿钱,在此情况下,我只好说给她打借条保证以后一定归还,她才同意。后来,因经营不善,做生意全部赔了,我爱人对此感到很气愤。由于我们结婚后,一直性格不和,感情不好,现在我爱人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拿出当时我打的借条,要求我偿还。请问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时是否应该偿还,急盼回复!
祁勇
祁勇读者:
首先,必须要搞清楚这笔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中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从你来信所述,你所借之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你爱人也没有同意你做生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爱人能够举证你所借的1.5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约定的个人财产,你就有义务偿还1.5万。因为这笔借款属于你爱人一方的财产,如果你爱人举不出这笔借款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或约定个人财产的证据,那么,你所借之款就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分割,但你只需要归还其中属于你爱人的一半,即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