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1期

夫妻间隐瞒性病将构成犯罪

作者:舟 子




  新闻背景:新婚10天被丈夫染上性病的“楼兰新娘”要告丈夫“故意伤害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
  6月14日,一起罕见的民事诉讼案在峨眉山市法院开庭审理:妻子吴女士诉丈夫王某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性病史,导致自己染病,而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的婚姻无效,并由男方给予经济赔偿。
  吴女士确信自己的病是丈夫传染给她的:
  “我和李强是去年认识的。在办理结婚手续前,我坚持要到医院婚检。为了确保婚检结果的准确,我特意选择了成都最负盛名的川大华西医院。除了常规检查,我还特意挂了泌尿科。没想到他避开了泌尿检查,等我发现时,泌尿科医生已经下班了。当时我们感情很好,就没有坚持第二天继续来检查。
  “国庆节我们举行了婚礼。在我们发生关系时,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婚10天,我就觉得身体不适。而我发现他一直在偷偷服药。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仍说他可能是前列腺炎。此后我们在一起时,他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我的疑心越来越重,有一次我逼问得急了,他才冲口而出‘查出来过,医生说就是那个,但是没查出有病源,不晓得有菌没菌’。我当时脑袋里‘轰’的一下。我赶紧到医院检查。两个月后,成都市两家权威的医院都确诊我患了‘非淋’,且查出了病源,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而且我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根治困难。我想尽办法找到了一份他的病历,在病人自述一栏中,明确记载着他早在6年前就染病了,且一直未治愈。
  “他明知自己有性病,6年来都未能治好,却故意隐瞒,和我过夫妻生活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他患有未治愈的性病,是根本不能结婚的,我们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更可怕的是,医生告诉我说,我的生育能力也可能受到影响。”
  一怒之下,这位不幸的新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举报丈夫对她“故意伤害”,但警方未予立案。警方认为其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予立案。随后,她又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然而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此案存在争议”,法院暂不受理,并建议她先行民事诉讼。2005年5月中旬,吴女士不得不向丈夫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吴女士能否胜诉?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如何惩诫、遏制婚内性病传染,法律是否存在盲点?光靠道德约束,人们的“性福”生活会有保障吗?取消强制婚检后,婚姻当事人该怎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律师:法律还存在盲点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正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女方以此追究男方“故意伤害罪”是难以成立的。从媒体报道的案情来看,男方是以婚姻为目的而欺骗女方的,而不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所以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样,“传播性病罪”指的是犯罪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而本案女方被传染上性病,是发生在合法夫妻生活过程中,因而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马律师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后,确实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但不进行婚检或漏检所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必须而且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本案中,男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而且在夫妻生活中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妻子染上严重的性病,这一极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而且如果造成严重伤害,还应该受到严厉惩罚。但目前刑事法律在这方面还存在盲点。也许呼声甚高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会有所弥补。他说,女方以男方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性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他们婚姻无效,并由男方给予赔偿的诉讼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因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只要男方患有性病而尚未治愈的情况属实,法院就可以判决他们的婚姻无效,并由男方给予女方以经济和精神赔偿。当然,判决“婚姻无效”与判决“离婚”的效力相差甚远,牵涉到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权益的分割,以及伤害责任的认定,所以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会相当谨慎。
  马律师还解释了“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差异:“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结合,“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而“离婚”指的是男女两方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因为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无法或不愿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自婚姻解除之日结束。
  
  夫妻间,如何面对“下面”的问题?
  
  “楼兰新娘”很不幸,遇到的是一个极端自私胆怯且不负责任的丈夫。但气愤之余,我们也不禁感慨:人们对性病的认识太少,误解和恐惧太多,以至于有人一旦不小心或者偶尔犯错患了这种病,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渴望正常人的生活,但又不敢说出自己的病,欺骗和隐瞒又会危害到更多的人……
  如何看待夫妻间“下面”的问题?很多人大概觉得信任是最重要的。其实,对疾病的了解是关键。首先,如果你对这类的疾病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以为它一定是生活不检点造成的,或者认为即使不是生活不检点也肯定是一种“脏病”,因此面对它患病的亲人不可能有一个公正的态度。其次,只有了解了疾病的机理和传播途径,你才能在自己患病之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另一半。还有,只有夫妻双方都了解这类病,遇到了病之后才能彼此坦诚交流,双方都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当然,如果“楼兰新娘”的丈夫传染妻子完全是有意和明知故犯,那这一切又另当别论。
  在这里,我们建议即将结婚和已经结婚的夫妻,如果你们对“下面”的问题知之甚少,建议你们通过各种途径多了解一些,免得万一遇到这样的病乱作一团,影响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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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曾经是一个还有几分真理成分的古老格言,但在法治的今天,它和它所代表的“法不进家庭”的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否定。近日一个能够有效提升家庭、公共安全指数的地方法规已经出台。鉴于性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的概率较常人要高许多,有效地发现性病患者并给予及时治疗、避免疾病传播是减少艾滋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河南省卫生厅规定,在干部、职工、学生以及献血人员等社会人群的健康体检和婚前、产前、升学、就业、输血、参军前的体检中,将加入性病检查项目。
  据报道,近20年来,我国性病发病数逐年上升,中国疾控中心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1985年,全国疾控部门统计的性病发病人数为0.58万,到2003年,这个数字已上升到75万。据估计,上报至疾控部门的性病发病数字只占实际数字的10%左右,而另外90%约700万患者出于个人情面和隐私,只愿去街边的性病门诊或社区小医院求诊。由于医疗水平和诊疗设施所限,不少基层医院无法保证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很多患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把疾病传染给其他家庭成员甚至社会上的人群。
  “楼兰新娘”言犹在耳:“我不仅要申请和他的婚姻关系无效、向他索取民事赔偿,我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知道,我这种情况的案子还没有先例。我愿意站出来控告他。我要给所有的未婚男女们提个醒:一定要重视婚检!”她带给我们的是一个惊雷般的教训,希望每个人能以此为鉴,预防、发现疾患于未然,为自己赢得幸福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