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2期

婚前单方所购房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是不是“夫妻共有”?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从事IT业,个人的经济基础发展比较迅速,1998年结婚时,我在当时的城乡接合部购置了一套住宅。由于原来的城乡接合部很快变成了繁华的闹市区,我们的房产也随之大幅度增值。妻子长于算计,她说把增值后的房产出手,再用相等于购此房时的房价款到现在的城乡接合部另购一套新房,而把增值部分用来买车。2003年年底我照她的意思办了,果然除了另购一套新房外还有10多万元的剩余,买一辆不错的车子是足够了。妻子又说汽车还得降价,要等一等再买。就在这等的过程中,变故发生了——妻子看上了一个男士,我苦留不住,只好任由她去。可她除了要与我分割其他财产外,还要把留着买汽车的钱也拿走一半,理由是那些钱是原来房屋的增值,是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知不觉长出来的”,她的要求合法不合法?
  长工
  长工朋友:
  你妻子要求分割你用婚前存款所购房产的增值部分,这种要求不合法。
  按照《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其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也就是说,只要你未与妻子就你婚前的财产作出处置,那么你婚前积蓄的存款在婚后仍属于你个人,并不因为结婚就变成了夫妻共有,你用你的婚前存款购买了住房,把无形财产变成了有形财产——财产的价值形态变了,但其中属一方婚前所有的性质并没有丝毫改变。
  只要明确了这一点,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上海高院在解读《婚姻法》时有过相关规定:“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的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所谓“自然增值”,就是你妻子所说的“不知不觉长出来的”钱,法律术语称这种钱为“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明确规定其“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所有。你是房产(即“物”)的所有人,房产的自然增值就归你,你妻子无权分割,这就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