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期
离婚时我出示妻子外遇证据,算侵害她的名誉权吗? 等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是大学同学,结婚后虽然没有孩子但是感情一直不错,我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常常留妻子一人独守空房。一次我回家,偶然发现妻子和一个男子亲密的合影以及一些暧昧的书信,我向妻子质问,她承认了自己的外遇,在她的哀求下,我原谅了她。没想到她背着我依然和那个男人来往,一次我出差提前回家无意中把他们捉奸在床,震怒的我终于提出离婚,妻子却不愿意,我便向法院以第三者插足为由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我按照法院举证要求,出示了她的外遇证据并陈述了妻子被我捉奸的经过。法院最终根据新《婚姻法》判决我们离婚,并裁定她是过错方。没想到婚离完了,妻子却以我侵害她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把我告上了法庭。我真的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吗?我该去应诉吗?
方戌
方戌: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并可以起诉离婚。你的妻子虽然没有和他人同居,但是她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被你捉奸在床,按照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你属于无过错方。你有权利要求离婚,在你的妻子不愿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你按照法律程序起诉离婚是属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在无法协议离婚下的一个必须的司法程序。
你在离婚庭审时所出示的证据完全真实合法,并且是按照法院的要求举证。你并没有在取证过程里采取刻意和非法手段,所以你出示妻子的外遇证据是合法的。因为你们这是一起单方有了婚内出轨起诉离婚的民事案,那么你妻子在婚内和别人通奸的证据就非常的重要,它能公正合法地裁定你们离婚事实,同时也是判决无过错方的根据。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你的举证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是合法的,并未构成对妻子的权益侵害。你该大胆地去应诉。
我能向“二奶”索要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的丈夫经营着一个大型的建材市场,当初为了照顾家照顾孩子,我辞去了很好的工作,在家做起了专职主妇。没想到丈夫发达后开始在外面拈花惹草,虽然我很生气,但想着他不过是逢场作戏,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他把心思放在家就行。没想到他后来在外竟包起了“二奶”,给那个女人买房买车,我们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他几乎很少回来,一气之下,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并向“二奶”提出了精神和经济两方面的索赔。我想知道我的做法可行吗?
谢雨
谢雨: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再婚夫妻,一方财产可否不共有
编辑同志:
因为遇人不淑,我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离婚时我带着女儿,日子一直过得很苦。但是我并没有泄气,现在我终于在事业上有了些起色,同时也遇到了一个对我还不错的人。我们准备结婚了。我现在犹豫的是,我有两处房产,我打算以后全部传给女儿,但担心婚后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样房子就不能给女儿了。另外,我的一处房产明年即将拆迁,如果那时我已再婚,拆迁所得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张玲
张玲:
如果不想婚前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就应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这样婚后房产就归一方所有。如果想把房产传给女儿,就应办理过户手续或立遗嘱手续。结婚后所得的房屋补贴如果能证明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则还是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