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5期

取证时,拍到情敌裸照是否侵犯了她的权益?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丈夫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心中疑惑的我就去跟踪丈夫,发现他和一个年轻女孩在外面租了房子同居。为了女儿和我的将来,我要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赔偿我,我决定收集他的外遇证据。
  一天深夜我找了几个亲友,冲进丈夫和他情妇的房里,拍了几张她的裸照,当时他俩赤身裸体,我抓住她的衣服不让她穿。
  几天后,情敌将我告上法庭,说我强行拍了她的裸体,严重侮辱了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让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向她道歉。
  我想问,我真的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吗?
  刘女士
  刘女士:
  首先,从你对裸照的使用情况看,你拍照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丈夫和他人同居的事实,这个“他人”是不特定的,可能是这个情敌,也可能是其他的女性,因此你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披露她的隐私的故意;再者,你拍她的裸照是为了将其作为证据交给国家审判机关和有关纪检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你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了宣扬,并且没有造成对情敌的社会评价度的降低;最后,她没有穿衣服不是你的行为所致,所以你对她拍照的行为不构成对她的侮辱。根据以上分析,你并没有对她构成名誉侵权。
  但是,你在未经情敌许可和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带人强行闯入她的住宅,扰乱了她的生活,侵犯了她的隐私利益,构成了侵权行为。
  这也是一种警示,面对出轨的丈夫,女人取证时要运用智慧,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其他相关者的伤害,尤其是人身、人格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