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5期

宣扬丈夫得性病是否侵犯隐私权?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丈夫万某很花心,在外胡搞把淋病带回家并传染给了我。我怕让人知道,不敢到单位的合同医院去看病,只能在私人诊所治。我实在受不了,决意跟他离婚。朋友们不理解,都来劝,话里话外倒好像是我有什么过错似的。一气之下我就把万某得性病的事给公开了。万某为此翻了脸,说我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我要再闹离婚他就要为此索赔。他把事都做下了,怎么就不许我问不许我说呢?他要真告我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院不会支持他吧?
  董珏
  董珏:
  隐私权即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私事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个人的身体状况就是这种“私事”的内容之一。患有性病属于个人身体状况方面的信息当然也就属于个人隐私。夫妻之间无论哪一方得了性病,都会直接危及另一方的健康以至生命,所以无论从不得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来看,遭受危害的另一方对此都有知情权,因此万某不许你问是不对的。但因为你是他的妻子因而有知情权,知情后再把对方的这一负面信息向外扩散可就是对对方隐私的侵犯了。万某真要为此告了你,一般说来,法院是会支持他向你索赔的。
  当然,是万某把性病带回了家,千错万错首先错在万某。不过事情一码是一码,是非对错要各自分开来看。虽然万某“把事都做下了”,但他丢了道德丢了人格却没丢隐私权,法律决不会由于他伤害了你就允许你去侵害他。正因为如此,你可以万某的过错为由要求离婚,万某也可以你对他隐私权的侵犯而索赔。至于结果如何,自有司法部门秉公处理,你只需要把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准备充分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