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6期

前夫“藏娇”的“金屋”能分割吗?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去年12月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我俩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兑现。可是前不久,有知情人悄悄告诉我,前夫在2年前买了一套价值近3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子一直由他的情人居住着。后来我雇人调查了解,证明确有此事,前夫的确在2年前就已购“金屋”以“藏娇”。而我对此居然毫不知情,这充分说明他是在故意背着我瞒着我,我真是被他骗苦了。既然他悄悄购置房产的事发生在2年前,那时我和他还是一家人,两个人又从来没有签订过关于家庭财产的什么协议,那么这套商品房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作为妻子理应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可是现在我与他已经离婚了,我还有资格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分割这套房产吗?
  张秋兰
  张秋兰朋友:
  对你所咨询的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十分明确的答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可知,只要你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前夫在与你离婚时隐瞒了他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事实,证明协议离婚时你对此事毫无所知,你就能以前夫“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诸法庭,理直气壮地要求对你前夫用以“藏娇”的“金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