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离婚10年还能要求做亲子鉴定吗
作者:佚名
我与前夫是在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的,一个刚满两岁的女儿随我生活,男方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今年,女儿该上初中了,考虑到花销肯定比过去要多,我就替女儿向其父亲提出了增加抚育费的要求。不料前夫竟说他“闹不好已经当了12年冤大头,孩子压根儿就不知道是哪来的。”还说要增加抚育费就得做亲子鉴定。女儿确实是他的,该加钱就加钱;不是他的,不该他花的钱他还得要回去。我尽管问心无愧,但考虑到做亲子鉴定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当时就没有敢答应。请问,离婚已经10年,前夫还有权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吗?
巧儿
巧儿朋友: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是这样规定的:“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如果是男女双方都申请做鉴定的,一般应准许;如果只有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要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
据此可知,你前夫已无权再要求做亲子鉴定。理由很简单,亲子鉴定的要求是他提出的,你并没有同意,这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认定的“一方申请”,而且他仅仅是怀疑自己“闹不好已经当了12年冤大头”,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你与他人同居过、孩子的容貌特征与前夫差距很大等,所以不属于“必须做亲子鉴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