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解除涉台婚姻到哪里起诉

作者:佚名




  编辑同志:
  我与我台湾的丈夫结婚3年,由于种种原因,我想提出离婚,我是否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我们没有子女问题,也不存在财产问题,请问,这样的起诉离婚是否有效?
  梅玉
  梅玉朋友:
  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大陆居民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都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你来信中未说明你们的婚姻缔结地在哪里,你的长期居住地在哪里,也不知道你所说的“当地法院”是指哪里的法院,同时也未说明你们是否已经无法就离婚一事达成协议才向法院起诉。因此,只能就你的问题作一般性回答。
  根据《大陆居民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若以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是在台湾结的婚,则内地的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涉台的离婚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居住在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因此,你可向你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