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妻子拒绝同居,丈夫可申请“强制执行”吗
作者:佚名
妻子于2003年初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就擅自租了房子搬出去住,说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一年多的“光棍”熬得我如饥似渴,找上门去哄、去求,她硬是不动“凡心”,想找条别的途径解决问题又怕以后背个“有过错”。无奈时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却被驳回,丈夫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就不予支持?既然如此,所谓的“配偶权”又在哪里呢?
王平
王平朋友:
新《婚姻法》的确规定了配偶权。配偶权是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权、同居权、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项内容的综合权利。仅仅因为报纸披露的个别案例不合心思就对配偶权的存在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未免偏激。
事实上,法律只是明文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却没有明文规定妻子与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同居。不仅如此,《婚姻法》还明文规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据此亦可推论,分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夫妻必须同居,实质上是对夫妻人身自由的侵犯。
一般说来,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分居大都事出有因,说白了就是夫妻感情上出了问题,婚姻面临危机。拿你来说,你妻子与你分居的目的不就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吗?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的强制执行申请,难道有什么不对?
好了,不要钻牛角尖了。真不想离婚,就多为对方想想,多尽一点做丈夫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只要求自己的所谓“配偶权”而不惜侵犯妻子的人身权,只能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多提供一点证据,于你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