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0期

抚养费可以随时要求增加吗

作者:佚名




  问两年前,因为第三者插足,周某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周某是一名教师,有着稳定的收入,民政部门根据我们达成的协议,确认我与周某离婚,周某抚养儿子并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离婚后,周某很快与“第三者”结婚,并很快购置了住房并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前不久他找到我,以家庭负担加重为由,要求我每月支付给儿子抚养费500元。我没有工作,每月仅靠政府的低保救济金维持生计,实在无法满足他的要求。周声明他将以儿子为原告将我告上法庭。万一他真告了我,法院会支持他吗?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你儿子显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须注意的是,这种请求并不是可以随时提出,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当是“合理要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合理要求”应综合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不难看出,你儿子生活费、教育费支出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你与周某的经济状况同离婚时相比仍大体相同。也就是说,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你儿子为原告提起要求你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属于“合理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徐苗苗郑州市管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