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0期

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

作者:佚名




  问从儿子满周岁开始,我和丈夫刘某便每月以儿子的名义存入500元,作为“教育基金”。现在我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分道扬镳。我要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表示同意,但提出儿子的“教育基金”4万余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我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应归儿子所有,为此发生争执。请问:离婚时,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
  答孩子的“教育基金”归谁所有,关键取决于你们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所谓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若受赠人接受赠与,则双方间成立赠与合同。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该笔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你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
  赠与合同是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赠与人在财产交付前可以反悔并行使撤销权。你们的儿子才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基金”的存折自然不会交给其直接保管。那么是否可以存折未交付为由而撤销赠与呢?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财产的交付不应以存折的交付作为界定标准,在你们将钱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时应当认为财产的交付即已完成,孩子便取得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
  你们离婚后,若孩子由你抚养,随你生活,该“教育基金”应当由你管理,刘某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理由的。
  (徐苗苗郑州市管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