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2期

离婚后我还是前夫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吗 等

作者:佚名




  离婚后我还是前夫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吗
  问我和胡某半年前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在险单受益人一栏写下了我的名字。一个月前,胡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将获得8万元的赔偿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这笔赔偿金应归受益人我享有。然而胡某的父母称我已与胡某离婚,不再是保险受益人,该笔赔偿金应作为遗产由他们继承。请问:离婚后我还是前夫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吗?
  答《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你的前夫胡某在离婚后,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这在法律上表明,胡某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现在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这一受益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胡某指定你为受益人,你又没有丧失、放弃受益权,因而该笔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由胡某的父母继承。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该笔保险金应由你获取。
  (郭诚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她能否要到名下的钱?
  问5年前我与吕某领了结婚证。吕某比我小18岁,没有工作。我们结婚时约定:我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的名久存入银行,以备将来我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5年来存款已近2万元。由于我无法满足吕某的性要求,吕某一直心怀不满,半年前,我发现吕某结交了异性朋友,最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我想强扭的瓜也甜不了,离就离吧。但吕某一口咬定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2万元是约定我死后才给她的,我没死,就是条件没实现,当然钱还是我的——至少也应该公平分割才对。不知道法律对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你的说法是对的。你每月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以吕某的名义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你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费。由此可知,你为吕某存款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她必须同你白头偕老,即两个人共同生活到“你先去后”,钱才能归她。现在吕某起诉与你离婚,所以存在银行的2万元当然也就不能归她所有,而应像你所主张的那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吕某关于“存在她名下的钱就应该属于她”的主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说实话她在与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另有了异性朋友,这说明她对婚姻不忠实。如果因此而离婚,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你则有权提出“过错”赔偿的要求。
  (郭诚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能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吗
  问3个月前,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未满,我怀孕了,公司知晓此事后,立即下了一纸通知,未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不服,申辩称公司辞退怀孕的女工违反劳动法,然而公司未予理睬。我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公司能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吗?
  答《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剖析前述规定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
  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尚处于试用期,此时,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你,其应当承担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公司未说明理由将你辞退,也就是说公司并没有尽到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关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若对仲裁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郭诚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