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期

法律为何不许“离婚不离家”等

作者:佚名




  问 我丈夫黄某是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的负责人,因长年在外感情生变。我在家中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深得二老好评。黄某欲与我离婚的打算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黄某便以不回家为反抗.造成我与他分居两年有余。我觉得再这样拖下去也没啥意思.就同意离婚。条件是他必须一次性支付50万元作为对我的补偿。黄某同意补偿我,但要求我离婚后不能再婚,不能离开其父母,说白了也就是还要担当起侍候其父母的责任。他这个要求我也同意,因为我既无工作也无其他亲人,离了婚正愁没地方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签订了内容如下的“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嫁。离婚不离家.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3)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补偿费5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50万元补偿费后,离婚协议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协议过程很顺利.可是当我们去办理离婚登记时却撞了“红灯”——办事人员告诉我们:协议中的第(2)项内容属于离婚的“附加条件”,必须取消。否则不予办离婚登记。为什么会这样呢?
  答 离婚是一种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附口加了其他条件,就会使其行为状态变得不稳定、不确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应该确立的法律关系无法确立,从而违背离婚的法律性质。正因为如此,虽然法律对于登记协议离婚可否附加条件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民法法理判断,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带其他条件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对你们的答复应是正确的。况且,协议中“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嫁”的内容本身,已经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你说法律怎么能够允许呢?
  所以,黄某给予你的50万元,如果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者是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都是可以的,只是那是你们双方离婚所要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虽然从结果看可能一样,但性质是不同的。
  顺便提醒一句,如果你与黄某的离婚完全是由黄某感情转移他人所致,那么你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利向黄某索赔的。
  
  没办结婚证,我能继承丈夫遗产吗?
  
  我与我丈夫于1996年按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我们双方到南方打工,2006年5月,我丈夫在一起工伤事故中死亡,留有部分财产。听别人说我们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系同居关系,我不能继承我丈夫的遗产。不知这种说法是真是假。请问我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之规定,由于你们未办理结婚证,因而你们之间并未确立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之规定,你属于这种情况,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你们1994年2月1日以后举行结婚仪式,并未补办结婚登记,因而你们之间是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你不是他妻子,他也不是你丈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规定,你无权继承你“丈夫”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