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2期

夫妻财产“AA制”,债务要共同偿还吗?等

作者:佚名




  Q丈夫王林是个做买卖的,为了保证不出经济纠纷。我和他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今年年初,王林借了康某5万元跑一笔生意,结果被人骗,钱全泡了汤。王林还不起,躲了起来。康某找他要不到钱,就来找我,说我既然是王林的妻子,就要替他还钱。请问,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吗?如果约定了归各自所有,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要偿还吗?
  A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债务也以共同财产偿还。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但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说来,如果你和王林订立的是书面协议,这个协议对你们双方就有法律效力。至于你需要不需要替王林还钱,关键要看康某借钱给王林时是否知道你们夫妻间的这个协议。如果知道,你就不必替王林还钱,否则就要替他还钱。
  
  离婚时放弃继承遗产有效吗
  
  Q我与丈夫胡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有余。一个月前,胡莱父亲去世。留下40余万元的遗产。胡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由胡某兄妹4人继承。胡某立下放弃继承遗产的字据后,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因此离婚时,我也就无权要求分割。可是,胡某的放弃很可能不是真正的放弃,如果他们兄妹4人另有秘密约定的话,他仍会得到相应的遗产。请问我应怎样处理此事。
  A《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根据前述规定,胡某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否发生放弃继承的效力,应看其放弃是否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胡某放弃继承,必然会影响到你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是,胡某继承不继承遗产,不属于对你应尽的法律义务,胡某放弃继承,也没有涉及到其对你的法定义务的履行。因此,胡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同居者分手可否讨要损害赔偿
  
  Q我和男友尹某同居一年多后,我发现尹某别有妻室,我想离开他,却发现感情上已被他俘虏。尹某似乎已经看穿我的软弱,所以他经常打我。我的一根腿骨曾经被他用棍子敲裂。我终于下决心要离开他了,但他伤害我这么深重,我不能就这样说走就走。我想依据婚姻法通过法院向尹某索要损害赔偿,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支持我。
  A婚姻法规定的赔偿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而你与尹某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因此你所遭受的暴力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说白了,你是没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