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3期

外婆给我的钱还属于她的遗产吗等

作者:佚名




  问我自幼与外婆生活在一起,记得在小学五年级时,外婆悄悄告诉我说:“乖,好好读书,我在银行给你存1万元。”当时我并未放在心上。去年10月外婆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大家发现了外婆以我的名字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单。舅舅和舅妈认为,外婆给我存钱的时候我尚未成年,况且这钱一直由外婆保管,当然就是外婆的遗产 请问,外婆给我的钱属于她的遗产吗?(林××)
  答这1万元存款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属于林小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外婆以林小姐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其意思表示是相当明确的,实际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林小姐外婆赠与她钱时,她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法律也尚未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实现纯获利益行为。但是,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可见,林小姐在其外婆赠与的当时便可有独立接受赠与的权利。其外婆当时未将存单交给林小姐而自己保管,可能是担心林小姐年龄小会丢失。然而,存单的实际所有权已属于林小姐。
  
  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问我去年6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前因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我从好友那里借了两万块钱。当时借条上签的是我的名字。我想问一下,离婚后,这笔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偿还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至于男女一方单独所欠债务,包括结婚前和结婚后,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为满足个人需要,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
  
  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
  
  问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我,但是现在我因单位裁员而下岗,而我本人又有慢性肝病,生活情况很糟糕,实在没有抚养能力。如果我想把孩子抚养权变更给他父亲的话必须得满足哪些条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这种情况可以根据第一条情况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夫妻财产如何界定
  
  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