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4期

婚前债务婚后还吗

作者:佚名




  问:汤敏与丈夫章强结婚3年,章强在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2001年10月向汤敏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敏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强,章强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2004年10月,汤敏为追回亲戚借给章强的钱,就8万元债务将章强告上法庭。但章强以房子为夫妻共同使用,债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独自还款,请问这个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吗?
  答: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本案中,丈夫婚前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