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4期

我能向“二奶”索要赔偿吗

作者:佚名




  问:我的丈夫经营着一个大型的建材市场,当初为了照顾家照顾孩子,我辞去了很好的工作,在家做起了专职主妇。没想到丈夫发达后开始在外面拈花惹草,虽然我很生气,但想着他不过是逢场作戏,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他把心思放在家就行。没想到他后来在外竟包起了“二奶”,给那个女人买房买车,我们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他几乎很少回来。一气之下,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并向“二奶”提出了精神经济两方面的索赔。我想知道我的想法能行吗?
  答:《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二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无过错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