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8期
有过错的妻子离婚时能获得经济帮助吗等
作者:佚名
Q 我因生育女儿后采取的节育措施不当,患上继发性不育症和严重的盆腔炎。丈夫见我不可能再为他生儿子,对我的热情急剧降温。我因此沉湎于打牌赌博中。前不久,丈夫以我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现在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而丈夫有不错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我有权利要求丈夫的经济帮助吗?
A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救济方式,它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确定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两个,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备可供帮助的物力和财力,两者缺一不可。那么,何为“生活困难”呢?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定是:“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
你“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一旦离婚,确属“生活困难”者,所以虽然你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并未丧失。至于能获得怎样的帮助,那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了。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徐苗苗)
孩子不满周岁男方能否要求离婚?
Q 我2001年结婚,婚后并未采取避孕措施,妻子却一直没有怀孕。2004年年底,我被公司派往南方工作,就在这种聚少离多的日子里。妻子却怀孕了,于2006年11月生下一子。我心里惴惴不安,因为我知道妻子与初恋情人一直旧情难忘,而孩子的眉眼也不幸正与之有几分相像。就在我准备提议去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时,妻子却抱起孩子回了娘家不再回来。我想离婚,可怕离不成。请问:孩子未满周岁。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吗?
A 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诉讼权做了限制性规定:妇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是指一般情形,如果情况特殊,人民法院认为“确人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在此限。对于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看,所谓的“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因婚外情而怀孕;2、妇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至于你能否提出离婚,只要你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即使孩子还未满周岁,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雅琳)
同居后有要求经济帮助的权利吗?
Q 9年前,我从农村来到城市,受雇于刘文家。他的妻子去世后,就与他同居,今年4月,他的女儿回来了,说她退休了,要亲自来侍候父亲,给我一个月的时间让我另找雇家。而刘文居然也就同意了。我刚来这个家时,身体很好,现在高血压糖尿病全都沾上了边,于是我提出一个条件,让刘文给我1万元,作为对我的经济帮助。刘文对此倒没反对,但他的女儿却断然拒绝。我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A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你来信所述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你与刘文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刘文每月给你支付的工资,应该认定为你们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处置约定才对。现在你要离开刘家,不管起因何在,其结果都是你们同居关系的解除。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有病或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方,有权向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提出一次性经济帮助的要求。刘文每月有退休工资2400多元,应确认为有能力向对方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者,所以你的要求并不为过,建议你与刘文及其子女好好协商,万一协商不成,你还可以求助于法律,只是那就必须靠过硬的证据来说话了。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郭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