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1期

手机通话清单能证明丈夫出轨吗等

作者:佚名




  Q 我丈夫近半年来用手机拨打和接听电话时神秘兮兮的,有时还故意避开我。前不久,我调取了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他与我熟悉的一女子频繁通话,平均每天达20次以上,甚至半夜2点多钟也有通话联系。显然丈夫与这名女子的关系非同一般。我不能容忍丈夫的背叛,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我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能作为他出轨的证据吗?
  A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手机通话清单虽载明了某台手机在一定期限内每次通话的详细情况,但通话内容则不得而知。你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如果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只能证明你丈夫与对方通话频繁,不能证明通话双方存在不道德的两性关系。如果你还能举出你丈夫与该女子关系非同一般的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与你丈夫的手机通话清单形成了证据链,法官或许会对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对你有利的认定。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郭诚实)
  
  婚前财产公证何时生效
  
  Q 2004年我与女友同居期间。我们曾到公证处公证过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我自愿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送给女友,作为女友的婚前财产。另外,女友的婚前财产在我们结婚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来我们同居没两年便分手了,女友与我分手时,要求我履行诺言。而我认为,我们约定的是双方的婚前财产条款,现已分手并未结婚,故公证的协议就无效了。请问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A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你与女友协议公证的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这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来,协议中清楚地写道:“我自愿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送给女友,作为女友的婚前财产……”由于你和女友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所以你女友要求履行协议得不到支持。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徐苗苗)
  
  离婚时,按揭的房怎么分?
  
  Q 结婚登记前,我个人同房地产商签订了“按揭”购房合同,并且交了9万元首付款,结婚登记后才到银行以两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之后每月连本带息向银行缴纳1600元。现在我们要离婚了。房产的分割便成了问题。购房合同上只有我一人的名字,但每月的1600元却是我们两个人一起交的。如今贷款还了还不到一半——这样的“按揭”房。产权应该是我个人的呢,还是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如此复杂,怎样分割才能既合理又合法呢?
  A 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房产证。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一般说来该房屋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你一个人的名字,则不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不排除特别情况的存在,但那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这里不好妄言。关于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你已支付的首期款应作为你个人的婚前财产来处理,余者由你夫妻二人依法进行分割即可。如果房产证上是你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属于你个人,你只需把婚后支付的分期付款部分的一半还给对方就是了。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郭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