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12期

洗桑拿染病,消费者能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吗等

作者:佚名




  Q 我因洗了两次桑拿浴,被染上性病,后又将性病传给了妻子。我能否起诉那家桑拿浴的经营者,让其赔偿损失?
  A 你可以起诉那家桑拿浴的经营者,让其赔偿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安全权是消费时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来说,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对其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还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相关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你同时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桑拿浴所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掌握了该家浴所卫生条件不合格、确有性病传播的属实证据,则依据前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桑拿浴所的经营者赔偿损失。
  
  亲生父母可以要回我们领养多年的孩子吗
  
  Q 5年前,我和丈夫领养了一女婴(当时她父母因不是男孩儿而送人领养)。15年来,我们一直与其亲生父母毫无往来。然而今年她的家人突然上门来想要回孩子。如果起诉,我们还能继续抚养这个孩子吗?
  A 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知本案中收养人是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如果没有办理,则法律不承认其收养关系。
  收养人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公证,然后以此来作为证据,可以向其生父母索取抚育15年付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收养法》第3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不花钱能请到律师吗?
  
  Q 我的邻居是一位80多岁的老人,早年丧夫,含辛茹苦把唯一的儿子拉扯大,现在无生活来源和固定收入。但是老人的儿子娶了媳妇忘了娘。不肯赡养老人。老人想打官司,但是听人说,打官司得请律师,而她又付不起律师费用。请问她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花钱就请到律师?
  A 这位老人是可以不花钱就请到律师的。在我国,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经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服务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我国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门确立了这一制度,该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给付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第12条也作出具体规定: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1 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帮除外);2 请求赡养、抚育、抚养而经济确有困难;3 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4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5 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提供证明的;6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但是要想获得法律援助,要经过法定程序,一般首先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批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
  根据你所述情况,若情况属实,那位老人是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