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3期

两次婚姻都没证,算不算重婚?等

作者:佚名




  两次婚姻都没证,算不算重婚?
  
  问:我哥嫂结婚时没有办结婚证,只是按老家习俗办了酒席,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六七年前,嫂子出走,后来又跟了别人,我嫂子跟这个人也生了两个孩子。我家人去找过她几次,要求她回家。她都拒绝了。请问:我嫂子这种行为算重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婚姻关系。”
  你对哥嫂结婚时间未作明确表述,无法判定你哥嫂是否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你哥嫂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你嫂的后一次婚姻关系肯定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
  但对事实婚姻关系问题,刑事案件处理有不同的原则。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因此,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应不构成重婚罪。
  
  新部意外身亡新娘要返还彩礼吗?
  
  问:刚结婚十来天的新婚夫妻,男方因意外忽然去世,当初双方只是举行了婚礼,还没现领取结婚证。婚前男方家曾给了女方三四万元钱的彩礼,女方已经离开男方家。现在男方家里想要回这笔彩礼。请问,如果男方起诉到法院,有法律依据支持吗?
  答:根据所说情况,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只是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且他们共同生活了十来天时间。结合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男方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或诉至法院,由法院酌情裁量。
  
  为前男友两度流产,他应否承担责任?
  
  问:去年我交了个男朋友。交往期间,我两次怀孕。因我有肝炎,男友坚决反对我把孩子生下来。现在我们已经分手了。经过两次流产,我的身体受到很大伤害,甚至连医药费都是我出的。请问:我所受的精神上与身体上的伤害,他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答:恋爱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这期间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双方自愿,无法归责于谁伤害谁的问题。在这里,由于流产是恋爱和同居引起的,所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对方不负责任、不结婚只能属于道德过错,不属于法律过错,因此,在法律上,任何一方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失费。而因流产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对方拒绝支付,你可以起诉对方,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均无独立户口,孩子怎么入户?
  
  问:我老公1998年毕业后,户口转到郑州桌单位的集体户口上。我的户口是2003年转到郑州我姨家的。我们的小孩该怎么入户?能否随我入我姨家的户口?
  答:法律没有规定集体户口不能入户,如果有关单位有此规定也应该确认为违法行为。孩子出生后,其户口既可随母亲也可随父亲,任何相关部门拒绝给孩子上户口,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可以对拒绝入户口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孩子的合法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