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我对同居的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
作者:佚名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以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虽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但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你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法律也没有为你们设置夫妻之间诸如相互扶助等权利和义务,你们的关系仅为同居关系。由于你们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故她的子女和你也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你也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所以她的亲属强迫你拿3万元给她的子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她的子女对你们同居前和同居后属于她的财产有继承权。
“感情欠条”有效吗
Q我朋友与女友同居两年了。几个月前,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我朋友提出分手。作为分手的代价,我朋友向女友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李某5万元。于2007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写下“感情欠条”后,我朋友并没有在意。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女友还款。但是李某却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见我朋友迟迟不给欠款,便将我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5万元钱。收到法庭的传票,我朋友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但他认为,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而出乎我朋友意料的是,法院一审判定欠条有效。我朋友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我也想不通。明明只是随手写的一张“感情欠条”,怎么就成真的了呢?
A你朋友欠李某5万元,有欠条为证,而且你朋友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想要获得支持,也必须有十分过硬的证据。
因此,在生活中遇到需要签名确认的情况,假如不是事实,最好不要签名。因为签名之后合同就生效了,签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Q女方受过家庭暴力(不止一次,有一次男方甚至把女方的一条肋骨打断了),男方品行非常差。现在女方想离婚。已经育有一个小孩,目前只有一岁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想争取到抚养权,请问谁的胜算更大?
A如果女方有抚养能力且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女方的要求法院会考虑的,可能得到抚养权,一是孩子不到两岁以跟母亲居住为原则,二是男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应该得到补偿。如你有困难,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与成年女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Q朋友聚会,男女双方对对方都有好感。而且两人都喝了酒,但是在头脑还是清醒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金钱赔偿3万元。是否合理?
A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性关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都有自主的权利和尊重对方意愿的义务。要求赔偿或指控犯罪,女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男方对女方没有采取强迫等暴力手段,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不为犯罪。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是男方当时给她造成了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