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我对同居的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

作者:佚名




  Q2000年,同是丧偶的我和她经人撮合生活在了一起。她带着一个孩子,我也有个孩子,虽然日子过得比较艰难。但大家都还能和睦相处。去年她开始感觉到胳膊疼。我送她到医院去检查,最后确诊为骨癌。其中一家医院认为已经没有办法了,她最多只能再维持半年时间;另一家医院认为做手术或许能再延续生命一段时间,但也不能确定。做这个手术约需3万元。3万元对我来说不但意味着倾家荡产,而且还要举债,而家里的两个孩子还都在上学,最重要的是这3万元是不是能挽救她的生命还很难说。正在我为难之际,她的亲属开始上门闹事,要我要么拿3万元给她做手术,要么拿出3万元给她的孩子,作为以后的生活费用,而且扬言要到法院告我。我真的很为难,不知该怎么办。顺便说一下我们在一起多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我们也一直以夫妻相称。请问,我如果不拿钱给她做手术就得给她的孩子3万元吗?不知法律对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以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虽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但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你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法律也没有为你们设置夫妻之间诸如相互扶助等权利和义务,你们的关系仅为同居关系。由于你们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故她的子女和你也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你也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所以她的亲属强迫你拿3万元给她的子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她的子女对你们同居前和同居后属于她的财产有继承权。
  
  “感情欠条”有效吗
  
  Q我朋友与女友同居两年了。几个月前,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我朋友提出分手。作为分手的代价,我朋友向女友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今欠李某5万元。于2007年11月15日之前还清。写下“感情欠条”后,我朋友并没有在意。也没有按照约定给女友还款。但是李某却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见我朋友迟迟不给欠款,便将我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5万元钱。收到法庭的传票,我朋友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但他认为,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感情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而出乎我朋友意料的是,法院一审判定欠条有效。我朋友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也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我也想不通。明明只是随手写的一张“感情欠条”,怎么就成真的了呢?
  A你朋友欠李某5万元,有欠条为证,而且你朋友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想要获得支持,也必须有十分过硬的证据。
  因此,在生活中遇到需要签名确认的情况,假如不是事实,最好不要签名。因为签名之后合同就生效了,签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该归谁?
  
  Q女方受过家庭暴力(不止一次,有一次男方甚至把女方的一条肋骨打断了),男方品行非常差。现在女方想离婚。已经育有一个小孩,目前只有一岁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想争取到抚养权,请问谁的胜算更大?
  A如果女方有抚养能力且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女方的要求法院会考虑的,可能得到抚养权,一是孩子不到两岁以跟母亲居住为原则,二是男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应该得到补偿。如你有困难,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与成年女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Q朋友聚会,男女双方对对方都有好感。而且两人都喝了酒,但是在头脑还是清醒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金钱赔偿3万元。是否合理?
  A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性关系中男人和女人都一样,都有自主的权利和尊重对方意愿的义务。要求赔偿或指控犯罪,女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男方对女方没有采取强迫等暴力手段,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不为犯罪。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除非是男方当时给她造成了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