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8期

孩子失踪4年可否申请再生

作者:李冬霞




  Q:4年前,我的孩子在火车站附近走失,至今没有找到。请问,我能申请再生一胎吗?
  A: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你的孩子是独生子女,且已下落不明已达4年,你可依法向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受理后将发出寻找你孩子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1年期满后,法院将对宣告死亡的事实进行确认,做出宣告死亡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法院依法做出宣告你孩子死亡的判决,你就可以持判决书,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再生1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