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9期

夫妻签订流产协议,孩子出生是否该抚养等

作者:佚名




  夫妻签订流产协议,孩子出生是否该抚养
  
  Q:吕某与陈某本来是一对恩爱夫妻,因故发生纠纷,二人分手。但是,这时候吕某已经身怀有孕,因二人已决定离婚,于是达成书面协议,孩子由吕某打胎处理,费用由陈某负担。双方郑重其事,签订了协议,之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流产协议签订了,离婚登记也办了,但是,吕某怕流产以后不能生了,决定把孩子生下。就这样孩子在双方离异后出生了,但抚养孩子可不是简单的事,吕某觉得陈某毕竟是孩子的生父,应该承担孩子抚养费。但是陈某对此根本不予理睬。无可奈何,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对此吕某胸有成竹,拿出双方签署的流产协议,严词拒绝。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让陈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认定流产协议无效,判决其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这是为什么?
  A:《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1条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男女双方虽然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明显有别。男方的生育权更多的表现在其可以要求女方正常受精、怀孕生育,未经男方同意女方不得私自堕胎,但男方不能单方面要求女方堕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女方作为胎儿的载体,经受了更多的艰辛,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女方也就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
  而男方的生育权在卵子受精后也就受到了限制,不是其想堕胎就堕胎,想人流就人流的。男方的生育权在女方受孕前可以充分享有,进行取舍,选择生还是不生,何时生育。而在怀孕后,作为胎儿的载体的母体则享有了更多的权利与义务。
  当然,男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做通女方的思想工作,中止妊娠,采取人流。胎儿在女方身上,女方连同胎儿的身心健康都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女方自愿自觉,男方不能采取任何强力措施。
  男方对自己提出中止妊娠后女方坚持生育的胎儿应否承担抚养费?男方不要孩子的效力有多大?如上所述,男方提出不要孩子只能通过女方发生效力,只有在其对女方做通工作中止妊娠,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即使签订流产协议也因为侵犯妇女法定的生育权而归于无效。
  (谢超 袁文静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我能请求与刚满月就抱着孩子走了的她离婚吗?
  
  Q:我外出打工的妻子,最近回家生孩子,刚满月她就抱着孩子走了,从此下落不明。我怀疑孩子是别人的,我想与她离婚。听说女人分娩后一年内,男人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不知有没有例外?
  A: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离婚诉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也有例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的“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包括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形。所以,你可以提出离婚。
  (李冬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妻子能查询存款吗?
  
  Q:我与丈夫结婚5年来家庭收入全部由他掌握,我们在银行的存款也都是以他的名字开户,经过几年积攒,我们在银行的存款已超过十万元。不久前,丈夫起诉要求和我离婚,他在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称,家中存款仅有3万元。
  对丈夫想独占存款的行为我非常气愤,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官要求我举证,我于是在街道办开了我们夫妻关系的证明,并携带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到银行要求查询,不料银行竟说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属于我丈夫的个人隐私,拒绝了我的查询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
  A:银行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个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就算是夫妻一方也不得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存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丈夫个人储蓄存款情况和存款账户等是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材料,银行拒绝你的查询是正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你丈夫隐私的材料,你或你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
  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尊重对方隐私。一方想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对方的个人资料,最好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这样取得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
  (徐苗苗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