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0期
离婚后可否向前夫索要引产费用等
作者:佚名
A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赋予了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而未明确规定男性有这样的权利,所以自行决定用人工流产来中止妊娠是你的合法权利,况且引产时你和前夫已无夫妻之情,你的作为合法也合理。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男方应该对怀孕的女方尽更充分的义务,以保证妇女和胎儿的身体健康,这种义务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因此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你前夫也应该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他拒不支付引产相关费用,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法定义务的逃避。所以从以上两个角度来分析,你都有权请求男方和你共担引产费用和引产后一定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李冬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按揭房屋震毁,贷款还要偿还吗
Q 2002年夏天,我用按揭形式买了一处商品房,可是地震后房子就成了残垣断壁。按贷款合同约定要一直还到2017年才能两清。我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那是针对正常情况而言。现在我的房子已不复存在,面对这种特殊情况,我是否还要如约偿还购房贷款呢?
A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有学者在对各家商业银行就汶川地震的“表态”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了大致如下的结论一是在基本原则上,震毁商品房的按揭贷款仍然坚持“人在债在,欠债还钱”的铁律;二是如果客观上确实不能收债的,则沿用金融业通例,视作呆债予以核销。简而言之,灾区商品房按揭款要不要偿还,不在于房屋是否损毁,而在于业主有无偿债能力。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已有业内学者注意到了国际通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依据这个原则,震毁房屋的业主可以先提出变更借贷合同的愿望,继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向司法部门求助,由基层法院处理做出相关判决,学者还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此次汶川地震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做出明确的司法指引。
(郭诚实 辉县市人民法院)
孩子的抚养问题搞不定就不能离婚吗
Q 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本来我是想带孩子的,可因为我害怕带孩子拖累工作,他怕带孩子影响再婚,两个人当时就争执起来。办事人员说让我们“再回去好好商量商量,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之后再来办理离婚登记,否则来也白来,不会给你们办手续的一”听这意思,不安排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就不能离婚,那么,如果我们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叉该怎么办呢?
A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感情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惟一的不可附加任何条件的条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离婚有两种办法可行:一是走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走诉讼程序,即依照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前一种程序,处理那些情节比较简单,即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执和分歧的情况较为适合。后一种程序,则更适合于对那些情况比较复杂,即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致意见且有争执和分歧的情况进行处理。
正因为如此,在你与张某未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人员才让你们回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由人民法院判决孩子与谁一起生活了。
(徐苗苗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