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12期

离婚时应否双倍退还爱情“定金”等

作者:佚名




  离婚时应否双倍退还爱情“定金”
  
  Q:结婚之初,丈夫朱某要借我的婚前积蓄帮其弟购房,经他苦苦央求,我便开玩笑说,钱可以借,但必须立项为“爱情定金”,将来如若负我,必须双倍返还。朱某答应了,但不久他有了外遇,可是,当我拿出他写的借据要他双倍还我钱时,他却拒不认账了,理由是“夫妻间的债务没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什么‘双倍返还’”。他说的对吗?
  A: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据,向你借款3万元,就在你们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主,你有权利要求朱某还钱,这种主张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法律虽然保护你对朱某的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朱某就应当双倍偿还你的借款。因为借据中“爱情定金”的内容,与爱情婚姻相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换言之,爱情“定金”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朱某无需双倍返还借款。
  (李冬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离婚期间一方意外受伤怎么办
  
  Q:我与丈夫刘军1996年结婚,谁知他赌博成性,屡教不改。日子实在没法过了,我提出分手。头一回起诉经法院调解没离成,第二回该是有门了,谁知在去法庭的路上他摔了个大跟头,左胳膊左腿都摔折了。这下可好,法院没去成倒去了医院。谁知他竟幸灾乐祸,说是让我必须好好侍候他,不然他若成了残疾人,我就再也别想离婚了——要离法院也不会判。真是这样吗?请尽快答复我。
  A:你不用担心,刘军的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后判决“准予离婚”与否,依据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论当事者一方受没受伤、残与不残,该判离时法院会照判不误;反之,法院则会予以调解,帮助危机中的婚姻走出困境。总而言之,在“婚姻自主”的法律规定保护下,每个公民都享有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你丈夫的意外伤害对你的离婚要求并不构成影响。
  不过,你丈夫是在为离婚之事去法院的路上摔伤的,都必须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支出。同时,你作为他的妻子,还负有照顾他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一直要照顾到你们的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这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才对。
  (徐苗苗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婚前借款离婚后如何还
  
  Q:我与蒋某结婚时,蒋某身上还背负着与其前妻离异时分割到手的一笔债务。为了让他尽快解脱负担,一身轻松地走向新的生活,我主动提出帮他还债。于是从2001年7月开始,我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500元偿还其所欠农行的贷款本息,在准备离婚的协商过程中,我提出要蒋某偿还我替他还债的1.8万元,结果遭到蒋某拒绝。其理由是我们没有约定财产AA制,所以我的钱也就是他的钱,因此谈不上谁欠谁的。
  A:蒋某与其前妻所欠的农行贷款,发生于你与蒋某结婚之前,并且也没有用于你与蒋某的共同生活,因此纯系蒋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偿还,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但由于你与蒋某结合后,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因此你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儿蒋某没有说错。既然如此,那么从你的工资中扣除钱款代蒋还债,其性质就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本应由蒋某独力偿还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本属夫妻共有。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债权的数额不是从你工资中扣除的1.8万元,而是这个数目的一半即9000元,因为用来偿还蒋某个人债务的款项虽系你的工资,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蒋某也就享有其中的一半份额。
  (郭诚实 辉县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