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第4期
忘了过敏史,双目遭失明一例不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
作者:程跃华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件医疗纠纷案就属于后面一种情形:
某患者,因发高热、咽痛来某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确诊为炎症引起的发高热。医生为她开了葡萄糖盐水、青霉素、氨基比林、清开灵等消炎退热药物。护士在作了青霉素皮试,结果为阴性后,遵医嘱给她静脉滴注青霉素等进行治疗。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青霉素皮试对预测过敏性体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并不能排除皮试阴性者出现过敏反应的可能性。然而患者一时疏忽,竟没有将自己的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史告诉医生,由此埋下了不幸的种子。
第二天患者出现多形性红斑、皮疹、粘膜糜烂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院立即停用有致敏可能的青霉素、氨基比林,改用氯霉素抗感染并进行抗过敏治疗。
接下来的几天,医院全力对患者进行抗过敏治疗。经治疗后,皮疹、粘膜糜烂等症状痊愈了,但由于患者的双眼视神经萎缩已有4年之久,这次的青霉素过敏症状加重了病情,最终导致双眼失明。
出院后,患者家属以医院未及时进行抗过敏治疗致患者双目失明为理由,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青霉素皮试阴性后给予青霉素抗感染治疗,符合处理原则,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直接造成患者失明的过失行为,医务人员虽然存在着检查不够细致、病历书写得不够详细的问题,但与其失明无因果关系,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对鉴定结果不服,认为是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其青霉素过敏,又由于院方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抗过敏治疗而致使她双目失明。因此,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给予120余万元赔偿费。
由于患者的起诉状写得言辞凄凉、恳切,并且她出院后的情况又非常凄惨,人人看后为之动容,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此案的审理。法院法官经多次调查取证,并请教医学专家、咨询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两次开庭审理,最后认为院方之所以给予患者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是由于患者没有告诉医生她的药物过敏史,经青霉素皮试阴性后才采用的,不违反诊疗原则。而患者的失明与全身的多形性红斑,与医院的诊断治疗无因果关系。最终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
此案到此结束。
虽然笔者代理此案,为医院方讨回了公道,但我内心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是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案。假如患者在入院急诊时告知医生她的青霉素过敏史,医生据此不用易致敏的青霉素,而改用其它的抗感染药治疗,则患者将很快出院,也不至于如此快地出现失明的后果。这一切的一切,缘于患者的一时疏忽和不经意,患者从此将生活在黑暗之中,与五彩缤纷的生活无缘。
我们每个人都有生病住医院的时候,如实向医生陈述病史是病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地向医生陈述自己的药物过敏史。由于不实陈述导致医生错误诊断、错误用药,其责任只能是病人自己承担。希望类似的案件永远也不要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