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第2期
降压达标后能否立即撤药
作者:赵光胜
1.降压治疗已达“标”(<140/90毫米汞柱)后即应撤药,理由是长期用药总是有副作用的;特别在老年并发较重血管硬化者,长期降压可致重要脏器供血不足。其实不然,虽降压药有形形色色的副作用,但一般所用剂量和副反应的发生成正比例。目前均强调用小剂量、并在效果不理想时加用其他降压药,故副作用在大多数病人长期应用后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临床问题,与往日大剂量和单独用药时相比不可相提并论。而且,据近年来大规模前瞻性的长期(数年)临床试验观察,不管年龄老幼,在可能的情况下均要长期降低血压到<140/90毫米汞柱,甚至120/80毫米汞柱(理想水平)以下(特别在有糖尿病、肾脏病等高血压病人),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心脑血管并发症(如中风、心肌梗死等)的罹患与死亡率。
2.血压高时用药、血压低时撤药的“停停打打”战术,理由是“经济、有效、实用”。需知高血压病乃由遗传和外界环境因子(包括不良生活方式)相结合,长期由量变至质变所造成。因此,近年来专家指出,防治高血压病应从儿童开始。这种代偿调节机制失灵涉及人体多系统、多器官的结构与功能障碍(特别是脑、肾、心血管、肾上腺等),是升压机制(功能)过亢及(或)抗升压机制(功能)不足的后果,岂能在短期内根治!“停停打打”战术好比拍击皮球一样,压得愈凶,然后撤手愈快的,便弹得愈高。只有长期、有效地将其扼制,才能纠治其平衡失调的顽症。
3.坚持要长期规律性治疗的原则。不言而喻,这是本病的发生发展机制(已如上述)所决定的,有人认为高血压病是需终身治疗,不能根治的慢性顽疾,也不是言过其实。但是否对每个病人都没有在一定情况下撤药观察的可能呢?那倒也不一定:通过查阅国内外从1950年后发表有关撤药研究的论文不下10余篇,以在撤药后血压仍维持在不需重新用药治疗的基本“正常”水平、延续12个月以上为“正常率(%)”,则正常率可达42%左右(可能随访时间更长时“正常率”会比这降低);撤药后回复至高血压的时间在最初6个月最高,以后危险继续但渐降;若同时采取限制盐摄入,降低超重等优化生活方式者“成功率”便更高些,表明行为性调整干预可使撤药后血压保持正常的“成功率”甚至加倍。但并非每个病人都适宜在血压控制至少1年后试验性撤药,据分析在下述几种情况“成功率”较高:在治前、撤药后血压较低,使用较少药种及较低控制剂量(提示病情轻)及联用非药物干预者,撤药后正常“成功率”较高。所以认为:
(1)对血压不太高的轻症,仅用单种降压药即能控压达标,可在控压后1年,试探性撤药观察;
(2)主张在治疗和撤药后全程联合应用非药物的干预措施;
(3)少数病人在撤药后可产生“撤药副反应”,例如在骤停中枢性α2受体兴奋剂可乐定后血压可能明显上升;或骤停β阻滞剂后,对肾上腺素能刺激的反跳性过度敏感,感觉心跳快、搏动重等;轻度用力后即产生明显心动过速等。快速停药可引起反跳性心绞痛和心肌梗死。故均宜渐缓撤药。而当出现“撤药副反应”后可恢复原来降压药,或加用交感神经抑制药。
(4)撤药后应继续定期观察,如血压超标,即需恢复药物治疗,在随访过程中特别在撤药初期6个月内需强化监视。
(5)在治疗进程,一旦合宜的“治疗方案”确定后,不要任意改变,一定要依血压的升降为标准,不断减低剂量及(或)品种,最好最终能仅以1种药即能维持血压正常或基本正常,以便顺利进入撤药试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