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第9期

癌症病人用“麻药”有新规定

作者:王 炜




  最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癌症病人用“麻药”有了一些新规定。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充分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我国从1987年开始实施癌症患者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1994年又作了进一步修订,一直执行至今。8年来的实践表明,原来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譬如原来的《规定》对癌症患者的麻醉药品的用量限制相对较紧,而《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将剩余的麻醉药品(尤其是注射剂)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等等。
  新《规定》将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新《规定》有什么特点?
  
  总的来说,新《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使用更宽、管理更严、方便患者”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发卡单位
  即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
  
  2、减少病人或家属领药或换卡的次数
  将原来的“处方一次应不超过5日使用量”改为“麻醉药品注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15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同时将“专用卡”的有效期从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2个月。
  
  3、凭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
  规定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这既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疗法”的原则一致,又有效地堵塞了漏洞,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令麻醉药品注射剂流入非法渠道。
  
  4、办卡同时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新《规定》首次规定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在办卡时需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明确了持“专用卡”的患者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特别强调,患者有在医师指导下获得足够的止痛药的权利;有从医护人员、药剂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处获得止痛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常识的权利;有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和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发卡机构或供药医疗机构不履行应尽的责任,申请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要求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必须履行不重复办卡、向发卡单位有关人员如实说明以前是否有药物依赖或滥用行为。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空安瓿、用过的贴剂和“专用卡”无偿地交回发卡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药品及其“专用卡”的法定义务。
  
  申办“专用卡”需提供哪些材料?
  
  1、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4、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