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5期

捷克管理抗菌药的“新政策”

作者:郭晓昕




   1990年,捷克出台了新的抗菌药物政策,该项政策将抗菌药物分成三类:Ⅰ类、Ⅱ类和Ⅲ类抗菌药物。
   Ⅰ类抗菌药物 不受限制,任何医生都可以开处方;
   Ⅱ类抗菌药物 受部分限制,即任何医生都可以有处方权,但开处方要有微生物检查依据或与当地微生物服务部门咨询;
   Ⅲ类抗菌药物 只能在医院使用,并且要向抗菌药物委员会咨询后才可开处方。
   紧急情况下,任何医生都可以使用Ⅱ类和Ⅲ类抗菌药物,但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抗菌药物委员会,抗菌药物委员会有可能修改处方和改变治疗方案。
  
   抗菌药物委员会设在每个医院,由5个以上的专家组成,主席由感染疾病专家、药物学家或儿科专家担任,其他成员包括临床微生物专家、临床药师、药理学家和资深外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