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5期

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

作者:胡云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药健字”文号保健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按照规定,从2004年起所有“药健字”号保健品停止销售,“药健字”保健品向“药品”和“食品”两个方向分流。经过严格验证,如果符合国家药品审批条件的,可以改发“药准字”文号,正式成为药品,纳入药品流通系统;如果不符合药品条件,将按照食品条件审批,转发“食健字”或“食准字”文号成为保健食品或食品;若两者都不符合则撤销文号,停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取消“药健字”文号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解决部分保健品夸大功效宣传、添加不良成分、过于强调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
   今后,市民在购买时也应注意药品的外包装,如果发现药店出售“药健字”号保健药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