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期

让悲剧不再发生

作者:宁 南




  据报道,湖北省鹤峰县中营乡共有311名儿童被查出患有“青蛙腿”,项锐是其中的典型:坐在椅子上,9岁的项锐想把左腿跷到右腿上,却怎么也跷不上去,最后还是借助自己的双手才跷起了“二郎腿”,跷起的左腿呈直角架在右腿上。而跑远了、跑快了,项锐左右胯骨部位的肌肉都会感到疼痛。
  小项锐为什么会成“青蛙腿”,为什么一个乡里竟有300多个孩子遭遇同样不幸?据查,跟小项锐一样,这些孩子小时候都曾多次到该乡中心医院注射青霉素。难道是打青霉素打出了青蛙腿?青霉素还能用吗?
  2004年8月24日,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协和医院专家及湖北省疾病控制中心组成专家组,到中营乡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专家调查报告指出,“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中营乡部分儿童患臀肌挛缩症的主要原因,是臀部多次注射所引起,并与苯甲醇作为溶媒肌肉注射可能性大。”(臀肌挛缩症主要是臀肌膜及部分肌肉纤维变形及挛缩而产生的一种疾病。)
  至此,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导致“青蛙腿”的祸首不是青霉素,而是苯甲醇!
  青霉素常被制成钾盐和钠盐。青霉素钾盐注射以后疼痛比较剧烈;青霉素钠盐则疼痛感较轻。在20世纪60年代初,有一个药剂师研究出来苯甲醇,它不仅可以稀释青霉素,而且具有麻醉止痛的效果,可以减少肌肉注射时的疼痛。于是,这种在青霉素钾盐里加入苯甲醇的做法很快便在各地推广开来。到了70年代,一些医生发现进行过以苯甲醇为溶媒的青霉素肌肉注射的孩子出现了蛙脚的现象,此种注射方法受到专家质疑,加之因技术进步,青霉素钠盐价格降低而被广泛使用,青霉素中添加苯甲醇的方法被逐渐淘汰,但在一些地区仍被使用。2001年9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第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指出“鉴于现有资料提示,苯甲醇作为注射剂溶媒明显增加注射性臀肌挛缩症发生的危险性”,其后组织对苯甲醇注射溶媒进行了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并决定限制其使用范围,以避免严重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专家调查报告也指出:“中营乡部分儿童患臀肌挛缩症是一种医疗行为的并发症,或以苯甲醇作为溶媒肌肉注射的药物不良反应,而不是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所致的医疗事件。”
  “青蛙腿”给孩子带来严重影响:下肢运动机能部分丧失,比身体上损害更难消除的是,他们心灵上的阴影。后果如此严重却不认定为医疗事件,患儿家长代表颇感不满:“医院没责任,那谁该对我们的孩子负责呢?”
  为什么不被定性为医疗事件?谁该对300多个患儿负责?我们应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其实,这些患儿是在1997年以前注射的以苯甲醇为溶媒的青霉素,当时国家并没有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因此,医院并没有不合法医疗行为,故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最好选择经过长时间使用被证明疗效确切、安全的老药。俗语云"是药三分毒",但是,有些药物在一定时间内并不会被发现有严重副作用,需要长时间才能检验其安全性。例如,四环素类药,因其疗效显著,被包括孕妇在内的人广泛服用,但后来,世界上有很多畸形婴儿出生,最终查明,这是因为其母亲服用四环素所致。类似例子还有“PPA事件”,2000年11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暂停使用和销售包括康泰克在内的含盐酸苯丙醇胺(即PPA)的药品。现在有些人热衷于用新药,认为其疗效更好,殊不知,这些药在价格更贵的同时,还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风险。
  另外,国家需要建立更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通报、处理制度。我国自2001年11月开始,国家药品监管局实行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其时已有部分青蛙腿患儿出现早期症状,如果相关制度能建立得更早、更完善,或许这场悲剧可以避免。据悉,迄今为止,国家卫生部门尚未明令在全国范围内禁用这种易致儿童跛行的注射方法,而各省对此规定不一。
  作为医务工作者,也应该继续学习,加快知识更新,随时捕捉最新医疗动态,实际上,在药监局通报以前,国内已出现注射苯甲醇为溶媒的青霉素导致不良反应的临床病例,但很可惜的是,湖北中营乡中心卫生院的医生显然并没有注意到这些消息。事实上,在国家采取相关措施前,城市里大部分医院已停止将苯甲醇作为青霉素溶媒的作法,这表明医院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医疗信息互通机制,使医疗资源能够得到平衡,特别是条件好的医院应该援助差的医院,传递最新信息,进行技术指导,以避免“不属医疗事件”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