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1期
怎样识别OTC中的假劣药?
作者:佚名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假药、劣药报告制度》规定,下述为假劣药:
1.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凡是制造、销售、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 进口的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已流入市场的药品。
患者可依据上述标准来判断药品是否为假劣药,若属假劣药则不要购买(哪怕价格上可能会低一些),还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售假劣药将受到严厉惩处。根据自2005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将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对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三种情形作了认定。 这三种情形为: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刊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