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第8期

忌服过期药品

作者:李锡岩




  药品的有效期是以其效价和稳定性为标准,订出的每种药品的有效期限。有些药品在贮存期间药效可能降低,毒性增高,甚至不能供药用。药品过期失效后,不但不治病,还会产生毒性。患者服用了过药物,轻者会引起不良反应,重者则危及生命。如四环素片保管不当或过期失效后,有60%的成分已分解并产生有害的化合物,即“差向四环素”。这种分解产物的含量超过了人休耐受量的一倍以上,人服后它在体内损害肾脏的肾小管细胞,使肾功能遭受破坏,以致酸性物质不能排出而潴留于体内,引起肾小管性酸中毒,通常称为“范可尼氏”综合征,临床症状为恶心、呕吐,出现蛋白尿、糖尿和氨基酸尿,停药后数周甚至长达一年症状才会消失。又如维生素C片剂贮存一年效力减少50%,一年以上则有程度不同的变质,而且分解为能引起糖尿病与肾结石的多种化学物质。
  鉴于上述,家庭存放药品要注意药品的有效期,工忌服用过期失效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