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2期

黄昏何以囚阶

作者:李泽华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现代生活中的许多老年人,或悠闲自得,颐养天年;或静待家中,尽享天伦;或奉献余热,体现自身价值而获得社会的承认。这些,应该是老年人的最佳选择,并因此而使自己的黄昏生活变得多姿多彩。然而,大干世界,物不尽同,何况是那些有思想、有见地的老年人!于是,总有那么一些老人,在晚年生活中不“安分守己”,从而使自己囚于阶下而黄昏黯然。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般人认为,犯罪似乎是青壮年的“专利”,与老态龙钟又多病体弱者无干。但事实并非如此。据日本近期统计资料,在犯罪者中,年龄超过60岁者,为7.5%。其中2.5%是男性,5%是女性。我国的老年学专家认为,我国的老年犯罪者的比例,也与上述大体相近。而且,随着老年人在总人口的比例逐渐增加,老年犯罪者的比率,还会逐渐上升。虽然这个比例仍然证实老年期是犯罪率最低的时期,但老年犯罪所造成的恶果,已远非其本人独受,如不积极预防,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日本学者井上胜也和长岛纪一编著的《老年心理学》认为,老年犯罪与人在老年期特殊心理有密切关系。事实上,有某些特殊心理的老人,如唯我独尊、猜疑嫉妒、贪得无厌、性心理失常和自控力减弱等,虽然是因为生理退行性衰退所带来的负性变化,但生理衰退的不可逆性,会不断加重这些特殊心理。当这些特殊心理不能受自我所应具备的社会法纪、道德伦理素养所控制,或者在某种偶然契机的诱发下,便会出现犯罪行为。
  我们在生活中,可以经常见到这样的案例: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女性中的性格古怪者、文化素养低下者,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日渐加深时,会突发伤害、纵火、投毒等犯罪行为。有时,这种犯罪又是无预谋的、不计后果的、防不胜防的突发恶性事件。因为,她们所蓄积的特殊心理,在矛盾激化契机的触发下,已产生严重人性障碍,强烈的报复欲望和同归于尽的思想,已使其行为完全失控而终致悲剧发生。
  男性老人,除了可能发生上述情况外,更多的则在性犯罪上有所突破。这种老人,平时在生活中没有对“性”特殊追求的表现,有的甚至会显出“性”不足道的气度,以致其发生性犯罪后,令人难以置信。老年性犯罪者,大多为年轻时婚恋生活和性事失谐,在数十年的情感压抑和性压抑中,积蓄着浓厚的特殊心理。这种心理在他们进入暮年而无所事事后,表现得尤为强烈,总想在有生之年,对性事进行补偿而获得某种满足。然而,凭他们的现状,要引诱、强暴成年女性,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故多把性犯罪目标瞄准幼女和无抗御能力的其他妇女。最常见的是以长辈的“疼爱”和小恩小惠,对她们进行猥亵、诱奸或其他方式的性犯罪。
  老年犯罪中,近年突出了一种新情况,那就是在经济大潮中的非正当攫取。在《论语·季氏》中,针对老年人的贪得无厌表现,提出“及至老矣,血气既衰,戒之在得”的观点。所谓戒之在得,就是告诫老人不要去追求更大的财富。然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确使那么一些人先富起来,有的老年人不能恪守“戒之在得”而对此嫉妒不已。有的则在某些社会腐败现象的冲击下,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这种人中的为民者,往往会有针对性地偷窃、诈骗而堕入罪恶深渊;这种人中的为官者,则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余威和关系网,组织或参与贪污、索贿和诈骗等犯罪活动。
  勿庸否认,老年犯罪者,其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自身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但要承认,老年犯罪者,在其犯罪之初的心理失态,也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当这两种因素掺和在一起的时候,则是最容易发生犯罪行为的时候。所以,社会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法纪、道德的教育,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老年犯罪;家庭中发现老人有某种强烈的异常情绪时,则应认真分析,找出那些有可能诱发犯罪的蛛丝马迹,并采取适当方法予以控制。如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强烈情绪变化,仅仅认为是“人老了,脾气怪”而不予重视,那么,可能因其犯罪而令合家不安,遗恨终生。
  调适心理,预防犯罪,是老年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多彩的黄昏,湮灭在囚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