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9期

中医忌口漫谈

作者:何赛萍




   忌口是指病人患病时在饮食方面的禁忌。所谓“禁”是“绝对不可”之意,如患慢性肾炎的患者禁食高盐饮食、糖尿病患者禁食高糖饮食,否则可导致生命危险;所谓“忌”是“应该避免”之意,如患痈肿疮疖的病人忌食鹅肉、海鲜,否则可以诱发或加重病情,故须避免进食带“发性”的食物。
  患病忌口,乃久为民间广泛流行之传统习惯,从古至今历代医家就有对病人的忌口要求和服药原则。《金匮要略》指出:“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忌口是中医治病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忌口又须合理,方有益于疾病的康复。
  中医忌口的内容比较广泛,严格说来,包括这么几层意思。
  第一指饮食忌口。食物与药物一样,有它们本身的特征,有寒、热、温、凉之四气,酸、甘、辛、苦、咸之五味,相对药物来讲,食物的这种特性比较温和,但对有些疾病还是不利的,如热性病的患者,或者素体有热者,忌吃红糖、饴糖、辣椒、胡椒、姜、葱、蒜、韭、狗肉、羊肉、鹿肉等温热性食物;脾胃偏寒者,忌吃过于寒凉的食物,如黄瓜、萝卜、荸荠、梨、柿、蚬、蟹、河蚌、田螺等。当你感冒有咳嗽、咳痰的时候,中医师会嘱咐你不要吃“腥气”的东西,这是有道理的。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说,此时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管腔相对狭小,痰液分泌增多,“腥气”之物易使气管内的痰液增多,所以就会加重咳嗽、咳痰。又如小儿支气管哮喘,必须忌食鱼、虾、牛奶、蛋类等易过敏的食物。不然,这些过敏原进入人体后经过复杂的反应,产生某些物质,作用于支气管,就会诱发或加重哮喘。在治疗疮疡、肿毒、斑疹、溃疡等疾病时,“发物”的忌口尤其重要。“发物”的范围很广,习惯认为如鸡头、猪头、海鲜、鱼类、牛肉、羊肉、鹅等肉类以及调味品中的葱、椒、姜、韭之类,还有酒类、酒酿、笋、芥菜、苜蓿等都可以算作“发物”。相传,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杀害其手下大将徐达,就趁他患“发背”之时,命太监送去一只肥鹅,徐达难违圣旨,只好将鹅全部吃下,不久就病重身亡了。这里的“发背”是指发于背脊部的一种疮疡,相当于现代医学的急性蜂窝组织炎。从中医的角度来说,此病多属湿热火毒蕴积、气血瘀滞,而肥鹅属肥腻之品,易生痰湿,食鹅食后易使痰郁而化热动火,而使火毒之邪更加旺盛,并四处走散,最终置人于死地。因此注意饮食忌口,会促使病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否则会加重病情,甚至导致恶化。
  第二指食物相忌。由于食物之间、食物与药物之间有配伍禁忌,某些食物不宜混在一起吃,某些食物不宜与某些药物混在一起服用。南唐陈士良《食性本草》中曰:“菠菜不宜与鳝同食,发霍乱”。鳝鱼味甘大温,补中益气,除腹中冷气,菠菜性甘冷而滑,下气润燥,性味功能皆不相协调,且鳝鱼多脂,菠菜冷滑,同食易致腹泻,故有食之“发霍乱”之说。服用牛奶忌用酸梅晶、山楂晶、橘子晶、红糖等作为甜味剂。这些食品均具有酸性,如酸梅晶中就有柠檬酸,牛奶、奶粉中的蛋白质遇酸则出现凝结现象,失去其营养价值。又如豆腐不可与菠菜同吃,是因为菠菜中含有较多草酸,易与豆腐中的钙结合生成不溶性钙盐,不能为人体吸收。另外,食物与药物中有些成分,当一起取用时,亦有相克、相畏、相杀之关系,如萝卜的辛辣味,主要来源于成分中所含的芥子油,芥子油的挥发作用能减弱人参的补益效果,所以服用人参的时候忌吃萝卜。一般服用温阳暖胃的药物时,忌食生冷和豆类,特别是绿豆;服用凉血止血的方药,应忌羊肉、狗肉及辛辣调味品。
  第三指治疗服药之所忌。例如患高血压的病人在治疗期间,一方面要禁食腌渍、酒浆等助湿生痰之品;另一方面还要忌服辛温、燥烈、益火、峻汗之药,否则可以加重病情,甚至发生中风等急重之证。又如小儿患水痘期间,一方面要禁食油腻、辛辣性食品,另一方面还要忌服温燥、宣散性强的药物,否则可以导致痘疹透发不畅或因助热升火而损耗正气,延误病情而加重患儿的病势。再如患慢性腹泻的患者,一方面需要注意节制饮食,禁食辛辣、油腻之物,另一方面还要忌服或慎用具有滋润、寒凉等属于阴性的药物,否则可以导致胃肠内伤,脾气耗损,湿浊内盛,虚实挟杂,使病证错综复杂,或者迁延不愈。
  人类的疾病种类繁多,忌口不仅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还要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要避免盲目忌口。不敢吃这不敢吃那,往往会连人体必需的营养成分都得不到满足,对身体健康有百害无一益,正如《调疾饮食辨》上说:“不遵禁忌,误在放纵;谨慎之人,不知物理,概不敢食,误在拘泥;误投害固非浅,而当食不食,坐失亦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