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8期
再说药品商品名
作者:沈嘉铭
规定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仿制药将不再获批商品名,而只能使用通用名;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规定》还要求,药品包装上必须显著标示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在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的四分之一。《规定》特别要求,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规定》还要求,对于新注册的药品,除了采用新化学结构、新活性成分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其他药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文字型商标。这意味着,今后,仿制药将无法得到国家批准的商品名,而只能使用通用名。“一药多名”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面对市场上林林总总的药物,总叫大众看得眼花缭乱。据广东省医药信息平台上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名称就超过25000种,其实,按照通用名来说,不会有3000种。以前药品多得大家都搞不清,以后慢慢就容易多了。药盒上给的都是通用名,那么有再多的厂家生产,最多是品牌的不同,辨认上的困难会慢慢小下来。
以后医生开具的处方,给的也是药品的通用名,这对大众来说,获得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大众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哪个厂家的药品。我国医药市场的现实是进口药、合资药、国产药同时存在。同样一个药品,他们的价格会有很大的差别。其实国产的同一种通用名的药品,它们之间的定价也有很大的差别。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药品的权力又回到了大众手里,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合理用药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标注警示语,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标注警示语。药品生产企业如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引起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规定》一出,原来那种换个商品名就夸大疗效、提高售价,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