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2期

8万无保险金该不该付张月东

作者:嵇友国 张月东




  买份“保险”保平安
  
  今年31岁的周女士,离异后独自带着幼小的儿子艰难度日。为给身体健康增加一份保障,她从拮据的生活费中挤出钱来购买了一份"XX定期保险”。此险种是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集保障、投资、储蓄功能于一身的保险种类。按不同年龄段,每年交纳一定的保险金额至20年,可保险43年。20年后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全额返还保险本金。2000年10月12日,周女士办理了购买手续。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上载明:基本保险额为8万元,保险责任时间从2000年10月13日算起;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本公司指定的包括癌症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周女士交纳了第一年的保险费1440元。
  天有不测风云
  
  转眼到了2001年8月初,周女土发现右侧颈部长出二肿块,检查结果高度怀疑是癌症,2002年2月,她到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
  术后,病理诊断肿物为右叶甲状腺乳头腺瘤,是癌症,而且已有颈淋巴结转移。周女士面临生死劫难,但仍让她感觉宽慰的是,按"XX定期保险”合同约定,她可以得到保险金8万元。
  于是,周女士满怀希望去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告诉她,因为没有续保,保险公司约定的责任已经结束,拒绝支付保险金。
  
   诉讼引发争鸣
  
   2002年7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XX县人寿保险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支付8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周女士没有按时续保,不能证明所患癌症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期内。保险公司认为周女士患癌的时间应以医学上病理诊断为准,这个时间超过了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不应支付保险金。
  那么,疾病定性的时间超出合同期限,保险公司该不该支付保险金呢?按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限是2001年4月13日至2001年12月24日。周女士患癌的初次时间是同年8月14日,在合同期限内,但病理诊断时间是手术后2002年2月21日。该如何确定癌症的发生时间?成为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
  为准确判案,法院的法官专门请教了医学专家。专家认为,甲状腺乳头腺瘤和其他癌症一样,它的发生不是一天形成的,有一个过程,但过程的长短难以预料,目前医学上还无法界定癌症最初发生的时间,无法推断向后什么时间是癌,之前就不是癌。另外,甲状腺癌在医学上有无原位癌也不很明确,它可以是直接的甲状腺癌,也可以由良性甲状腺肿块或其他疾病转化而成。但就周女士的疾病过程看,专家们认为,疾病初次发生后的检查结果和手术后的病理诊断完全一致,由此断定周女士的癌症在病理诊断之前就已经发生
  
  法院明断是非
  
  法庭根据周女士的全部诊疗资料,确信她所患的癌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已经发生。法庭还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内容有误,因为合同条款的第四条第一项中隐含了重大疾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而确诊在保险责任期外的免责意思,而在该条款第五条所列免责情形中又没有明示,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故认定合同前一项的免责意思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原告,应当向周女士支付保险金。
  此案告诉人们,花钱买健康,积极参与人身保险没有错,但我国的保险业还不够成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是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