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4期
共同抵制性虐待
作者:储兆瑞
性科学研究表明,这是一种性变态或性变异现象,统称为性虐待,又称之为施虐狂、性虐待狂、施虐恋。一般指长期多次在性交之前、之中或其后,一定要给对方造成某种程度的肉体伤害及精神凌辱,非如此不能引起性兴奋与获得性满足的症状。患者以男性居多,但女性也有,以异性恋者居多,但在同性恋中也可出现。美国性学家金赛和他的同事曾报告表明,有22%的男性和12%的女性对带有受虐施虐主题的故事产生性兴奋,有25%以上的男性和女性报告说在做爱时通过被性伴侣咬啮能产生性兴奋。性学者亨特报告表明,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有10%的男性和8%的女性报告说在与伴侣做爱时能从施虐行为中得到性快感。性学者努宾在975人的调查中发现,有25%的人报告说在做爱时偶尔会与性伴侣进行施虐受虐行为。
施虐受虐者所采取的虐待手段五花八门,有的只是停留在双方同意的界限内,通常将他们(她们)的活动限制在与其信赖的性伙伴之间发生的温和的,甚至只是象征性的施虐受虐行为。例如,如果受虐方愿意,施虐方可以用一条皮带或一件象征着棍棒的软物体打他(她)。在此情况下,受虐方只要装出疼痛的样子便足以唤醒施虐方的性兴奋。但更常见的施虐行为有殴打、咬啮、绑缚、鞭笞、针刺、脚踩、烙烫、割伤等,极个别情况还会出现色情虐待杀人。被施虐的对象既可是具有亲密感情基础的配偶或恋人,也可是逢场作戏的性伴侣,还可是无端被袭的陌生人。后一类情况应属于强奸与施虐兼而有之的案例,至于为了提高性生活乐趣和性快感度所采取的性保健用具则另当别论。
产生施虐或受虐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在童年期遭受过较严重的躯体虐待或性虐待,有的是在成年后在恋爱方面受到过挫折和凌辱,有的是看了色情录像后在模仿心理驱使下的尝试。研究表明,在施虐受虐狂中,强烈的性唤起与施予或接受痛苦,可能是无意识地联系在一起的条件反射性体验。国外曾报道过一个事例,一位男子在青春期经历了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接受骨折手臂的复位手术后发展了施虐受虐欲望,当时安抚这男孩时,一位很有魅力的护士照顾他并将他的头抵在自己的乳房上,以致在痛苦和性唤起间建立了一种有力的联系。研究还表明,常可在对性表达有强烈罪恶、羞愧和厌恶感的人中发现施虐受虐狂;另外,较为严重的病态心理伴有对性特别强硬而严格禁欲的态度的人,常可能在称为施虐性谋杀者中发现,还有就是施虐者本身具有病态人格——反报复性的性虐待行为。这些施虐受虐者的做爱“游戏”常常是这样来设计的:即假设受虐者做错了某件事,而施虐者就施行惩罚。惩罚可能有许多方式,但通常是包括用绳子或链子捆绑起来,鞭抽,进行痛苦性或侮辱性的行为,如将小便或大便撒在其身上,在体罚过程中就发生了性唤起和性高潮。有时这种游戏还有给人深刻印象的神话般场景和道具或服饰,包括刑具、面罩、手铐和特制的服装。尽管施虐受虐关系会导致一定的痛苦和耻辱,但这种行为也常包含了全部的情感和热情。自愿的施虐受虐关系的目的并不是产生永久性的严重创伤,而是要用这种方式来达到双方的性快感和性满足。
性咨询和治疗实践表明,对施虐和受虐的判断标准至少有三:一是产生疼痛、捆绑、侮辱:二是施虐受虐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刺激来源或为满足性欲所必需;三是至少已持续6个月,偶然为之不算此列。
对施虐症的治疗一般比较困难,心理治疗效果不明显,即便用抗雄性激素一类药物治疗,只能全面抑制性欲,而难于根除施虐行为。受虐症一般不引起人际纠纷,如果受虐程度不重,也不会引起明显或持久的躯体伤害。加之患者自己心甘情愿,乐此不疲,所以不易被发现,患者电很少因此求医。治疗方法以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为主,行为治疗也有一定效果。关键是防患于未然。从青少年时期起就要接受科学的性知识教育,不去尝试有可引发施虐受虐倾向的行为。家长和老师、医护工作者要注意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呵护,不做诱发这方面倾向的举动。一旦发现青少年有这方面苗头,要采取认知疗法、转移疗法、脱敏疗法、厌恶疗法等来减低其这方面的欲望,并控制色情录像和网络色情场景对青少年的影响,使他们多参加清新健康的文体活动,从小培养起健康的性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