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6期

对逆向性骚扰也要敢于说“不”

作者:储兆瑞




  心理咨询门诊来了一位28岁的男青年,他在某大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这个公司的总经理是一位39岁的女性,原丈夫出国留学,一去不复返,几年的分居、等待,换来的是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她牢记莎士比亚的名言:“当爱情的小船沉翻时,友好地说声‘再见’。”她似乎看透了男人的心,尽管有不少男士仰慕她的容貌和财产,向她频频抛出爱的绣球,但她始终不接,至今仍是单身女人。可她毕竟有七情六欲,而且由于观念开放,阅历丰富,营养适当,又坚持运动,所以性欲旺盛。她奉行的是“独身不禁欲”的格言,于是把性出路瞄准了比他小11岁的男助理。
  一次出差之中,她让助理开了两个房间。住下1个小时以后,她向男助理房间打了电话,说有事要商量。男助理遵从敲响了总经理的房门,其实房门没上锁,总经理一声“请进”,助理推门便入。只见总经理身披白色浴巾,坐在写字台前看报,见助理走到跟前,一起身,浴巾滑落,展露在助理眼前的是一个体态丰腴的成熟女性的胴体。年轻的男助理一下惊呆了,可经验丰富的总经理抱住了助理,顺势躺到床上,下面的事可想而知。
  这以后,总经理多次带助理出差,几乎每次都如法炮制。久而久之,助理感到十分痛苦,因为他不想这样下去做“性奴”。他想光明正大地与一个比他低两届的大学校友谈恋爱,可是他一时又下不了决心,因为他深知,只要一拒绝,他目前的职位和每月近5000元的工资就要泡汤。带着这样的心理困惑,他来到我们心理咨询门诊。
  听完了他的倾诉后,我帮他做了分析,指出这其实是一种逆向性骚扰。所谓性骚扰,泛指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女性),或向异性提出对方并不情愿的性要求的行为。性骚扰一般多指男性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性,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有少部分是指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言行,通常被称之为逆向性骚扰,像女上司可对男雇员,或是女教师对男学生,不检点的女性对男性公民或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近年来还频频出现同性性骚扰,这是指有同性恋倾向,乃至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对同性(有男,有女)的性骚扰。
  产生性骚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风气方面的问题,也有当事人思想品德低下的原因。还有被骚扰人一味地迁就、忍让,让骚扰者一再得逞,有恃无恐。更有立法不完备,无法可依,治理不力等方面的原因。
  性骚扰给受害人往往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还可能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据有关研究报道,遭受性骚扰的人中有75%-90%的人有不良心理影响,包括独处时哭喊,感到内心愤怒、自 卑、害羞、尴尬、紧张、焦虑、孤独、无助、易激怒、易受伤害。与此同时,与他们的伤害相关的压力会导致一系列躯体症状,如头痛、胃部不适、食欲不振、体重下降、颈背部痛、失眠、呼吸道或尿道感染、内分泌失调等有关的一系列症状。
  完善立法是对付性骚扰的重要举措。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法律条文对性骚扰予以禁止。法国、西班牙、新西兰等国也相继立法确认性骚扰罪成立。瑞典通过了《平等机会》法,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防治措施,欧洲共同体公布了各成员国政府批准的旨在阻止性骚扰事件的工作准则等。近年来,我国已开始着手防治性骚扰的立法工作,并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审理此类案件。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一般对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较轻的按治安条例给予行政处罚。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符合性骚扰的特征。对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则划人道德范畴。有识之士已多次呼吁尽快建立防止性骚扰法,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处罚办法,相信不久的将来这部法律就可问世。
  而作为公民自己,人人要讲究社会公德,倡导精神文明,遵纪守法,自律自制。对于性骚扰的防范,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要学会预感,防患于未然。对可能会受到性骚扰的场合要尽量避免前往,要学会说“不”,无论男性或女性,遭到性骚扰时,必须慎重地表明你的立场及可以接受的界线,拒绝的态度要明确、平静。事后可以向你信任的人倾诉或到心理门诊寻求帮助,要学会转移话题或用行动表示拒绝。许多事实证明,只要自尊、自强、自重、自律,一般情况下性骚扰者是会知趣而退的。对于极个别的顽固分子,那则可以使用自卫手段,注意取证,事后可以举报,诉诸法律。
  像文中开头所说的那位男助理,经过我们的心理疏导,他已从负面心理的阴影中走了出来。总经理看到他已有了热恋的对象,也一改常态,表示祝贺。当然,我们也预祝这位总经理能以正常的心态,重新寻觅相当的异性朋友,重新组成家庭,做一个成功而体面的新时期女性。
  (编辑 萧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