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7期
婚内强奸面观
作者:储兆瑞
前几年,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中曾招过这样一个专题新闻:“我国首例因婚内强奸行为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情缘由是这样的:河南省社旗县郝寨乡23岁农民曹炳建,小学文化,其妻周桂菊系土家族妇女,曹炳建身体健壮,性欲旺盛,夜夜要妻子奉陪。那段时日,由于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追究,曹炳建让妻子到邻近的表叔家躲避,自己也常跑到表叔家去过夜。有一次,吃罢晚饭,熄灯上床,曹就匆匆剥离妻子衣服,像山一样往妻子身上压去,妻心烦,一把推开:“人家累得要死,你还要闹!”曹说:“老子有结婚证,怎么闹不得?”周说:“闹也不是这个闹法,话也不说,逗也不逗,上来就牲口样。”曹火了:“你忙我忙,哪有时间疯疯逗逗?”周也火了:“那就别闹!”曹欲火难捺,恼羞成怒:“敬酒不吃吃罚酒,看来今晚得来硬的。”于是,曹强迫行事,周挣扎直叫,曹竟然用两手卡住周的脖子,让周喘不过气,拼命用脚蹬,曹气得飞起两脚,狠狠地踢在周的腹部上,骂了一句“去他妈的,死你的去!”就起身跑回自己家去了。第二天天亮,周肚子疼痛难忍,呕吐不止,表叔家里人将她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鉴定结果:曹打击周腹部致肠管破裂,延误治疗形成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最终法院判曹有期徒刑5年,成为轰动一时的“婚内强奸”典型案例,而法盲曹却认为:“婆娘应该对男人百依百顺。”这种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导致了家破人亡,他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实,婚内强奸不仅农村有,现代化都市中也有,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时有耳闻。不久前,上海市一对夫妻在离婚等待办理手续期间,其丈夫竟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致妻子以强奸罪将丈夫告上法庭。另外,还有一例,王女士由别人介绍与李先生相识,并谈婚论嫁,领取了结婚证,还没办结婚仪式的某天晚上,李先生约王女士来到他家,一见面不由分说,强行把王女士按倒在床实行了强奸,尽管那晚王女士正值来月经,可李一意孤行,给王女士留下了长久的精神创伤。
所谓“婚内强奸”,从性法学的角度来看,是指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一方,主要是男方,违反对方的意愿,采用暴力实施性交。这是家庭暴力诸种表现中对女方身心伤害较为严重的一种。按传统观念的理解,婚姻赋予了夫妻彼此性占有的权利,这种理解是建立在“利益婚姻”基础之上的。然而,根据有关强奸的法律规定,凡是违反对方意愿,采用暴力所施加的性交行为,便可判为强奸。美国已通过了有关婚内强奸的立法,并宣判过男子强奸妻子有罪。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开了先河,婚内强奸立法已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我国婚内强奸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夫妻一方有性要求,而另一方拒绝或是采取性惩罚的方式,致使对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类问题大多属于性道德范畴,可通过夫妻关系调适来解决;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有性要求,另一方因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被拒绝一方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灌酒、服安眠药或是绳索捆绑,实施性行为,这才构成婚内强奸,已从不道德滑向违法泥坑,应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男性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犯罪的主体,女性也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主体,如有的性亢进女子对孱弱丈夫的强迫性性行为。当然,从实践中来看,以男性婚内强奸犯罪为主。婚内强奸犯罪是不良的性心理和性生理相互作用的产物。婚内强奸犯的性心理存在超常的性需要、性体验和低劣的道德观念,无视法律或不懂法律,充满极端的享乐主义思想。要想减少或杜绝婚内强奸,关键在于夫妻要加强沟通,多做调适,维护爱情;认真学法、守法;学习性科学知识,接纳对方,尊重对方,赏识对方;互相关心、体贴、照顾。出现了婚内强迫性行为,一般情况下可向德高望重的亲朋好友诉说或向心理咨询师求助,必要时可求助于工、青、妇社会救助机构或向法律求援,从而铲除婚内强奸的毒瘤,净化婚姻与家庭,促进夫妻的“性”福与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