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第11期

病腿内钢板断裂谁之过?

作者:江 水




  因车祸,左大腿骨折,手术后两年也未愈合,只好再行手术;谁知第二次手术半年后,腿内用于固定腿骨的不锈钢板又突然断裂,让受害者饱受巨大的痛楚。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却是一个小小的、质量低劣的加压鹅头钉不锈钢板。
  
  祸不单行,一次车祸两次手术
  
  1998年8月,现年33岁的王勇在去浙江长兴办事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造成左大腿骨折,便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手术,并在腿内安装了梅花针以固定腿骨。
  出院后,王某时而感到腿部不适,2000年12月5日,王勇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所在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陈旧性骨折不愈合,需重新手术。医院在进行详细的检查后,于12月7日,对王勇进行切开复位,采取(滑动型)加压鹅头钉固定的植人手术,手术中使用的鹅头钉系由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同年12月23日,王勇康复出院回家休养。
  
  再遭厄运,腿内钢板突然断裂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勇的左腿逐渐好转。谁知好景不长,2002年6月14日,王勇突然觉得左腿疼痛难忍。他当即乘车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其左股骨干骨折而进行的鹅头钉固定手术的钢板断裂,必须再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更换新的钢板。
  同年7月1日,该院再次对王勇的左腿进行切开复位,取出断裂钢板,进行双钢板螺钉固定及取同侧骼骨植骨手术,8月2日出院,王勇共支付住院治疗费8482.54元。
  出院后,王勇得知自己白白遭罪,竟是因为质量低劣的人造钢板被植入自己的体内所致,气愤不已,决心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于是,王勇向医院索赔,可是医院以其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不锈钢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赔偿。王勇便去找不锈钢板的销售单位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事故是由于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在多次索赔未果后,王勇决心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厂商赔偿
  
  2003年6月,王勇一纸诉状将医院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勇腿内钢板断裂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对王勇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内固定钢板断裂与其手术无关。王勇见鉴定结论认定其腿内的钢板断裂与医院的手术无关,便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医院的起诉,要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法院判决,厂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勇使用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头钉钢板发生断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能证明王某腿内已断裂的钢板为无缺陷产品,因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其生产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因而应赔偿由此给王勇造成的损失。王勇因钢板断裂,不得不实施第二次手术,给王勇的健康权造成侵害,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王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是较为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判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王勇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诉讼双方均未上诉,王勇终于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本案是一起在医疗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引发的官司。患者到医院就诊,患者就是一个消费者,而医院提供治疗的行为,就是一种服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医院因治疗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决定厂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王勇因安装在腿内的不锈钢钢板断裂造成损害,依法应当获得赔偿。经鉴定,钢板断裂责任虽然在生产者而非医院,也就是说,医院最终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勇作为患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而医院可以在赔偿后,再向生产者追偿。至于消费者如何索赔,则是他们的权利。本案中,王勇最终放弃向医院索赔,而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是正确的。
  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让不少消费者在商家面前有了上帝的感觉。但是,他们在医院里就找不到这种感觉了,也不可能像在商场里似的时时理直气壮。在医院,患者则更像是一个寻求援救的求助者,很少会觉得自己是一个消费者。在那里,医生从来都是权威。对于医生给自己做怎样的治疗,服什么样的药,做什么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给自己安装什么样的“零件”,他们往往无从得知,更无从决定。因此,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病人知道,他们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不应被视为无助与无知者,也不应毫无疑问地遵从医生的指示,他们有权利要求获取有关其健康问题和治疗的资料,要求以最低的消费额获取高品质的医疗照护,并要求参与决定有关自己的治疗和照护行动。
  他们的权利主要有:①应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②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获得拒绝使用昂贵进口药物、保健饮晶代替药物的使用权。③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应获得索赔权。④应获得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病情如何的知情权。⑤应获得知道使用什么贵重药物的知情权。⑥应获得自己做各种检查拍片时的底片保存权,等等。
  作为医院,应当让病人真正成为“上帝”,既要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而且在购买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严把质量关,杜绝那些伪劣产品和缺陷产品流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