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1期
医疗陪偿遭遇法律困惑
作者:王玉信 贾志辉
听信广告进城治病 打听虚实投石问路
现年52岁,家住河南西峡县边远山区的农民宋小山(化名),自幼双眼视力欠佳,高度近视。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加,双眼视力进一步下降,虽四处求医,但治疗效果均不理想。然而,此时的他生活还能自理,能下地干活。
1999年10月的一天,宋小山刚从地里干活回家,被广播里的一则消息吸引住了。“某军区眼科专家近日在县城某医院坐诊,专治各种眼疾……”宋小山十分高兴,心想:这下自己的眼病终于有救了,军区的眼科专家被县城大医院专门请来解除咱们老百姓的痛苦了。为了探个虚实,第二天一大早,宋小山就让儿子领着,乘车前往这家县城医院进行咨询。
一位马医生接待了他,说像他这种眼疾,只要动了手术,治疗效果会很理想,会比他现在看得更清楚。
抱着希望治眼病 谁知术后失光明
同年10月11日,宋小山来到县城这家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双眼高度近视,并发白内障。当天中午11时许,该院为宋小山做了右眼白内障切除手术。手术中,因瞳孔用药物扩不开,医生用拉钩强行拉开瞳孔进行手术;缝合时,缝线又断了。术后1个多小时,宋小山右眼突然剧痛,并出现呕吐症状,直到下午5点多钟,医生才为宋小山注射了一针止痛药。但宋小山想不到的是,手术后,自己原本尚能模糊看见东西的右眼却永久失明了。后来,宋小山请教其他眼科专家才得知,自己双眼瞳孔为先天性膜粘连,缝隙小,瞳孔扩不开时不宜手术,而医生用拉钩强行拉开瞳孔,损伤了视网膜,致使右眼葡萄膜发炎,导致右眼失明。
由于宋小山眼疾未能治愈,反而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十分艰难,他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共计32000余元。而医院认为,医院对宋小山的术前诊断正确,对其右眼行白内障囊外摘除术,术式选择正确,手术操作无误,院方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宋小山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
无奈之下,宋小山申请西峡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鉴定,但鉴定的结果却让宋小山大失所望。“宋小山入院诊断正确,术式选择恰当,手术操作无误,术后发生症状系葡萄膜炎反应,有机化膜形成,为术后常见并发症,初步分析患者视力低下由多个病因所致,白内障手术只是解决了一个病因。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宋小山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宋小山不服,又申请南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同样认为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宋小山很纳闷,明明自己的眼睛以前还能看见东西,还能下田干活,手术后却什么也看不见了,失去了自理生活的能力,而鉴定结果还说这不是医院的责任。无奈之下,2000年8月,宋小山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为维权法庭讨说法 一审不服再上诉
2000年10月12日,宋小山对自己的眼疾提出残疾评定,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审查,认为“宋小山术前视力右盲目三级,术后视力盲目五级,均属盲目系列,不宜评定伤残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宋小山因眼疾到某医院诊治,经检查,诊断为双眼高度近视,并发白内障,决定对宋小山行“右眼白内障现代囊外摘除术”,在术前及手术中,院方本应采取积极措施,精心准备,但在对宋小山的诊治中,却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病历记载不完善、术中晶体皮质去除不干净”的问题,致使宋小山手术后右眼视功能未达到预期目的,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宋小山在入院前,其右眼疾患已达到盲目级别,术后,其右眼仍属盲目级别,法医鉴定后认为不宜评定伤残程度,所以,宋小山要求赔偿的伤残补助费等要求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宋小山要求的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赔偿宋小山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3093.3元,对宋小山提出的其他要求予以驳回。
宋小山对此不服,多次以申诉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4年6月3日及同年8月1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该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宋小山的伤残程度无法评定。
再审认为,宋小山手术后右眼视力功能丧失,同时也丧失劳动能力,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处理部分欠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04年8月13日做出再审判决,被告某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宋小山生活补偿金5000元。但宋小山还是不服。
终审判决赔偿兑现 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2004年11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宋小山申诉称:①法院采信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认定我在术前、术后右眼视力均属盲目是错误的,实际上我原来只是有眼疾,可以从事农活,生活可以自理,有证人可作证。②本人目前已构成伤残,理应赔偿我的生活补偿费,但补偿标准太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赔偿7万元。
医院则辩称:①我院在对宋小山的诊治过程中,在术前诊断、术式选择、手术操作、术后护理、用药等方面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②宋小山右眼高度近视,并发白内障,术后右眼失明是其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原审法医鉴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宋小山的上诉理由和院方的答辩意见,中级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①该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②宋小山术前右眼是否属盲目,术后右眼功能丧失是否构成伤残。
经审理,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为此,二审法院认为:①虽然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认为宋小山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认为该医院在本案中“存在着术前准备不充分、病历记载不完善、术中晶体皮质去除不干净的情况”,术后宋小山右眼视功能丧失,未达到手术的预期效果。应当认定该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②对宋小山虽然无法评定伤残,但术前其右眼尚有光感,能从事简单农活,但术后宋小山右眼无光感,视功能丧失,给其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此,该医院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本案的情节及宋小山的实际情况,以25 000元为宜。
当终审判决书向宋小山宣布后,宋小山当场表示不再上诉。至此,这场历时5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律遭遇困惑 难倒判案法官
宋小山高度近视的右眼被治瞎后,医院该如何赔偿?赔偿费用应该是多少?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再审、终审判决数额都不一样,因为经技术鉴定,宋小山不宜做伤残评定,这就给判案法官出了难题,只能根据本案的情节及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判,也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裁量权是一个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问题,赔偿多少没有依据,只能靠法官认为而定了。判得少了,受害者不答应,判得多了被告方也会提出质疑,说法院判决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法律出现的一个漏洞和空白吗?就连终审判决也认为,一审、再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只是在赔偿受害方数额上存在差异,这说明法院的一审、再审都没有错,此案不属于错案,终审也是考虑到受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才又给多判了一些。但愿法律能不断完善,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和缺陷。